法律分析:吊裝起重監護人職責
一、吊裝起重監護人應配合作業人遵循 10 不吊原則
1、起重臂和品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品。
2、起重指揮應由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擁扎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
4、多孔板、積灰斗、手斗車不用四點棗槐蔽吊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凳州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品重物距旁不小于3m,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吊。
9、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10、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淮吊。
二、監護人對作業證的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明塌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