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拖掛車正常是需要報備,去車管所辦理相關申請和變更登記手續才可以,否則上路行駛被交警發現會被處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4、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六)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七)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