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二手吊車的決定
將于9月1日起施行
企業需要重點關注
新《安全生產法》四個方面變化
#01
貫徹新思想新理念
◆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是二手吊車的領導。
◆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是二手吊車的領導。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02
健全“三管三必須”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03
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04
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事故罰款金額更高
◆明確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罰款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
◆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處罰方式更嚴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處罰款,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懲戒力度更大
◆明確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明確對存在四種重大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采取對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關閉、依法吊銷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懲戒措施。
內容轉自中國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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