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是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修、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起吊或垂直起吊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限于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生產使用單位責任相結合、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市和本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中的主要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行業必須安全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生產、使用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常州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風險雙重防范機制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生產、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起重機械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負責。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起重機械安全宣傳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機械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第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起重機械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咨詢等活動,提高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推動起重機械生產、使用、維修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購買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保險,提高起重機械事故應急處置和賠償能力。
第二章 安全規程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構)筑物的用途和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作業環境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荷載——起重機械安裝使用中涉及的承重基礎和安全距離等。
第十一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服從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現場安全管理,遵守以下規定:
(1)施工前將擬安裝、改造、維修的項目書面通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有關標準、安裝使用說明書和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施工方案;
(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向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交底;
(四)按照施工計劃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
(5)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并做好記錄;
(6)安裝、改造、修理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指導其安全使用,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檔案,妥善保管。構造文件包含以下內容:
(一)施工合同、安全協議;
(二)施工方案;
(三)自檢記錄和驗收文件;
(四)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和大修過程,應當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檢或者監檢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由駕駛室作業改為地面作業或者遙控作業的,由依法取得起重機械制造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實施。
前款規定的起重機械改變作業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屬于大修,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本辦法規定的起重機械改造為特種設備目錄以外的起重機械。
生產經營確需改造的,由依法取得相應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實施。建設單位應當在改造前書面通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起重機械改造的有關規定,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確認。改造完成后,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起重機械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對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他們掌握崗位安全知識和技能。
起重機械的地面操作員和遠程操作員應在開始工作前接受培訓并取得資格。鼓勵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和遙控操作人員取得相應的起重機械操作資質。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確保起重機械安全。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經許可生產并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依法登記使用,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一次自檢,并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規定的安全距離,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二)配備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吊具、索具,并保證其使用安全;
(3)在規定的工作參數范圍內使用起重機械;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對違規指揮和強行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發現異常情況或者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當起重機械不正常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照作業規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 在用起重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驗。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配合起重機械的檢驗,檢驗中發現不合格項目的,應當及時整改。
未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規定起重機械的保養周期,并按照使用保養說明書進行定期保養,并考慮起重機械的使用頻率、作業環境等因素;如果未指定維護周期,則至少每月執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自行維修的,應當對維修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具備與維修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委托其他單位維修的,維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有關標準和合同約定對起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并對其安全性能負責。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將有關維修情況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推動取得起重機械制造安裝許可證的單位維修,促進起重機械維修專業化、規模化。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維修應當執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遵守操作規程起重機械,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維護保養計劃,維護保養計劃不得低于安全技術規范、有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要求;
(2) 按照維修計劃開展維修活動;
(3)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4)建立維修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個定期檢查周期;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從事特種作業的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特種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1) 故障頻繁發生;
(二)發生事故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3) 遭受嚴重的水災、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
起重機械已達到設計使用壽命,使用單位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起重機械,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價,申請變更用途注冊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登記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起重機械停用期間,使用人應當保證起重機械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并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起重機械重新投入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通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取得相應起重機械制造、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安全條件的單位進行。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結合起重機械的結構特點,制定拆除方案,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應急知識教育培訓,重點對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和鄰近起重機械作業相關人員進行應急處理程序和措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按照批準的范圍和項目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二)保守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3)發現起重機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通報有關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數據對接,將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及時上傳至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平臺;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起重機械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采取措施糾正或消除潛在事故。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起重機械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下列起重機械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近二年內發生過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
(二)投入使用時間較長的;
(三)超過檢驗有效期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起重機械維修保養的監督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對起重機械維修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推廣起重機械維修記錄無紙化,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市制定起重機械維修地方標準,提高起重機械維修標準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有關部門對在工作中發現的應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提高安全監督管理的精準化、智能化。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