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條例》的精神,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確保安全生產人員和設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是指本單位內的各種起重機械、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買具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安裝前,應當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必須由取得許可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1、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2、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3、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
1. 駕駛員行為準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修、保養、檢驗、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系統;
5、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應當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維修記錄和驗收文件;
3、使用、維護、保養、檢驗、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合格證;
5、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問題及評估。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狀況和完整性,包括年檢、月檢、周檢和日檢。(附檢查項目)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嚴禁帶病作業。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在檢驗有效期1個月前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起重機械在用安全定期監督檢查的期限為二年,電梯安全定期監督檢查的期限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司機、吊鉤工、指揮工、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可以值班操作。
第十一條 基礎設施工程中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照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在采購前嚴格監督設備論證程序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報廢的,必須按照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位設備主管部門和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關停設備、限期整改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裝備部門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1、每年至少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結合起吊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按額定速度檢查起升、行走、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性能。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也應進行徹底檢查。
當起重機械遇到4級以上地震或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受到9級以上風力作用時,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
2、每月至少檢查以下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是否有異常;
2、吊鉤、抓斗等起重設備是否損壞;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是否損壞;
4、配電線路、集電器、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是否有異常;
5、液壓保護裝置及管路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也應進行上述檢查。
3、每周應檢查以下檢查:
1、接觸器與控制器觸點的接觸情況;
2、剎車的調整,剎車帶的磨損;
3、聯軸器上鍵的連接及螺釘的牢固程度;
4、鋼絲繩的纏繞是否換工;
5、對于雙制動器的起升機構,各制動器的制動力矩是否一致。
4、每天操作前檢查以下項目:
1、電梯廳門的各種限位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聯鎖開口、緊急報警裝置、電梯安全鉤或其他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