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起重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該系統適用于公司各區域的起重作業。
2 職責
2.1 安全環保部門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修改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 相關部門是本系統的協助部門,負責轄區內吊裝作業的安全工作。
2.3 操作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操作過程負責。
3個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使用各種起重工具吊裝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改變其位置的作業過程。
4 起重作業分類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個等級:
a)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大于100t;
b) 二次吊裝作業吊裝的重物質量大于或等于40t且小于或等于100t;
c)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小于40t。
5 運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5.1 起重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員、吊裝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作業。
5.3 吊裝質量大于或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雖小于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寬比大、精度高,在特殊作業條件下,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還應準備救援計劃。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勞務派遣部門和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核,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5 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吊運應同步進行;每臺起重機械的負載不應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操作前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下列項目的安全檢查:
6.1 起重設備進口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共同確認從事指揮和操作人員的資質。
6.2 調度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安全事項進行研究討論,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3 實施吊裝作業的單位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的單位在使用汽車起重機械時,應確認安裝了車輛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的單位有關人員應檢查吊裝區域的安全情況(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志、障礙物等)。警示區和吊裝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看守,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GB 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的單位有關人員應核實施工現場的氣象條件。室外作業遇到大雪、大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得安排吊裝作業。
7 運行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身份,指揮人員佩戴明顯標志;應佩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應符合GB 2811-2007《頭盔》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汽車吊安全操作規程,按照GB 5082《起重吊裝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根據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 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時,檢查所有機器和地錨的受力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再次嘗試吊裝,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使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為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期間,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大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如有故障,應立即報告指揮員。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重物到位前,不得解開起重索具。
7.8 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卷揚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汽車吊安全操作規程,起吊和運行應同步;每臺起重機械的負載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80%。
8 操作者應遵守的規定
8.1 根據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無論是誰發出緊急停止信號,都應立即執行。
8.2 電纜船員應服從指揮員指揮,遇險及時報告。
8.3 吊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漂浮物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8.4 嚴禁吊運超載或重量不明的重物和嵌物;不得捆扎、提舉質量不明的重物,不得與其他重物相連,不得埋入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8.5 制動器和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嚴禁起重作業。
8.6 吊裝應按規定的載荷進行。吊具、吊具均經計算選用,嚴禁超載作業。當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平穩吊裝。
8.7 重物未捆扎、未系緊、未懸掛牢固,或不平衡可能滑動,或斜拉,角狀吊物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的,均不得吊裝。
8.8 不得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型號、規格的吊索具混用。
8.9 吊物應系牢,吊點與吊物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不得在看不清現場、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的情況下進行吊裝。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助設備、鋼絲繩、電纜風繩及懸掛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如不能滿足,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休息時,吊物、吊籠、吊具、吊具不得懸空。
8.13 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負載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在下面懸掛物體時,嚴禁自由落下(滑倒);不允許使用限位器停車。
8.15遇6級以上大雪、大雨、大霧、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固定式起重機械(如履帶吊、輪胎吊、橋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固定式起重機械的使用規范。 .
9 作業完成后操作者應做的工作
9.1 將大臂、吊鉤收至規定位置,將所有操縱手柄置于零位。如果使用電動葫蘆,應關閉電源開關。
9.2 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汽車吊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有效錨固。
9.3 吊具、吊具應收放于規定場所,并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9.4 更換人員應告知設備異常情況和未排除的故障。
10 《起重作業安全許可證》管理
10.1 起吊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取得《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管理。三、二級由安全環保部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審批。
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在收到安環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報運營單位負責人審批。進行本制度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將填妥的《作業許可證》和吊裝方案報安環部負責人批準。
10.3《作業證》獲批后,由項目單位負責人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部。吊裝指揮和作業人員應核對《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寫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借用《作業證》、改變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場地.
10.5 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后,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 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將《掛牌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環保部門。否則丟失一份罰款100元。
11 評估
11.1凡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到處罰。
11.2 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
12條細則
12.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執行。
12.2 本制度由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