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福建省發改委發布《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方案》稱,福建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9.5%、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21.5%,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8.8%、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9.7%。
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照如下方案承擔消納責任權重:
第一類市場主體包括省電力公司、各類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等。
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2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25.9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71%。
各類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2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0.3%,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0.3%。
第二類市場主體包括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2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0.3%,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0.3%。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2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0.3%,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0.3%。
《方案》還表示,鼓勵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詳情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