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氫能網獲悉,近日,酒泉市應急管理局印發了《酒泉市氫能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酒泉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氫能生產、儲存、運輸、加注、使用的企業(以下統稱涉氫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酒泉市氫能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酒泉市能源產業優勢,搶抓氫能產業發展機遇,打造氫能城市,確保酒泉市氫能產業安全穩定發展,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酒泉市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2-2025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酒泉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氫能生產、儲存、運輸、加注、使用的企業(以下統稱涉氫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涉氫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的機制。
第四條 涉氫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本辦法各章節的適用范疇:
涉氫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指氫能生產、儲存、運輸、加注、使用過程中,相關企業應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指采用相關工藝制氫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氫能儲存環節安全要求在本辦法中特指氫能生產企業的氫氣、液氫儲存安全要求。
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在本辦法中特指氫從生產企業運送到銷售終端過程中應遵循的安全要求。
氫能加注環節安全要求在本辦法中特指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加氫站在日常經營中的安全要求。
氫能使用環節安全要求在本辦法中特指使用氫能的汽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 涉氫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要求
第六條 酒泉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制氫、儲氫或加氫、用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必須符合《酒泉市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按照行業發展規劃管理。
第七條 涉氫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消防、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項目備案后,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包括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等),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八條 涉氫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 涉氫企業應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充裝等許可證書。未辦理相關證照或證照過期禁止生產或經營。
第十條 涉氫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領導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由其主管的負有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涉氫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抓好落實。企業應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對制度及規程進行修訂,每三年或內容發生重大變動時應換版并簽發。
第十二條 涉氫企業應制定符合實際、可操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應與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按規定進行修訂、評審、備案。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十三條 涉氫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掌握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經專業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證,并在有效期內持證上崗。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依法對從事氫能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機構在對涉氫企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氫能專業安全培訓時,一并將培訓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涉氫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作業人員上崗前應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上崗時著裝與穿戴應符合規定,并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涉氫企業應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及備案。
第十六條 涉氫企業應當根據氫的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應建立臺賬。
第十七條 涉氫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置、運行和定期檢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可能出現氫氣泄漏或液氫溢出的位置及氫氣可能積聚的位置應按《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在可能引發火災的位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特種火災探測器》(GB 15631)的有關規定設置火災探測器??扇細怏w檢測報警系統及火災探測器應定期檢驗,建立臺賬。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特種設備應辦理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應進行日常巡檢、定期校驗或鑒定。
第十九條 涉氫企業應當在涉氫系統進出口處、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上以及有相關規定的其他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T 304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 涉氫企業在設備檢修中涉及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時,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涉氫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信息檔案,包括制氫工藝、儲存、輸送、使用氫能的信息檔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應急救援檔案等。
第二十二條 涉氫企業應在滿足生產運行需求的前提下,控制儲存和使用中氫的用量;減少處于危險環境中人員的數量,并縮短滯留時間;嚴禁氫/空氣(氧氣)混合物在密閉空間積聚;確定氫系統的爆炸危險區域,確保區域內無其他雜物,通道暢通。
第三章 生產環節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氫能生產企業的設計、施工、生產、儲存及安全管理應符合《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水電解制氫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4)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水電解制氫系統應設置壓力調節裝置以維持電解槽出口氫氣和氧氣的壓差,裝置的氫出氣管和氫氣總管之間、氧出氣管和氧氣總管之間,應設放空管、切斷閥和取樣分析閥,放空管應配阻火閥,系統應設有原料水制備裝置和堿液配置、回收裝置。
化石能源制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變壓吸附提純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3)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氫氣站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站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
氫氣站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 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5 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劃分為12~16 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為30米;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站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 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 ℃不少于0.25 h。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 m,與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 m。
第二十六條 氫氣站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導致氫積聚的結構,通風良好,風機需采用防爆風機。氫氣站應設置氫氣檢測報警裝置,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設置泄壓設施。
第二十七條 氫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金屬管道,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氫氣泄漏的連接方式。氫氣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他地溝的措施。在氫氣管道與其相連的裝置、設備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界區間閥門宜設置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來自裝置、設備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氫氣系統。
第二十八條 氫氣和氧氣設備、管道的法蘭、閥門,室內外架空或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和匯流排及其連接的法蘭等連接處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跨接和接地。制氫系統的所有金屬外殼、金屬管道、金屬底座和框架及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均應接地。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所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
第二十九條 處于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纜和導線均應按照《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以及《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各種設備、管道及支柱、閥門要統一編號,管道安全標識應符合《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管道上應標明介質及其流向。
第三十一條 氫能生產企業的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氫能生產企業中控室應一體化聯網。制氫系統的自動控制系統應對主要工藝參數進行集中監控和自動調節,當設備發生故障時,其應及時報警、停車并進行妥善處理。企業建立的視頻在線監控系統應當與行業主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現信息與數據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三條 氫能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立安全總監,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氫能生產企業應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氫能生產企業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章 儲存環節安全規定
第三十四條 氫氣罐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規定。
氫氣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為50 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40 m不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和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12~35 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40 m不等;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罐四周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 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不少于0.25小時。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 m,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 m。
第三十五條 氫氣罐應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的要求,設置放空閥、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確保可靠。氫氣罐放空閥、安全閥和置換排放管道系統均應設排放管,并應連接裝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釋、氮氣密封、末端設置火炬燃燒的總排放管。
罐區應通風良好,設有防撞圍墻或圍欄,并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
氫氣罐應安裝防雷裝置及靜電接地設施,裝置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檔案。
第三十六條 氫氣柜鐘罩高度位置應有標尺顯示高低(儲量),并設置超高、過低位置報警裝置;氫氣柜水封應保證有足夠的水位,防止氫氣柜因缺水而逸出氣體,并應有防止水封結冰的措施;進出氫氣柜的氫氣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
氫氣柜應安裝在避雷保護區域內,應安裝安全閥、壓力超高自動排放裝置等安全設施,并應設置自動切斷裝置以確保氫氣柜泄漏時能自動切斷氣源。氫氣柜應有靜電接地設施,氣柜本體及靜電接地等安全設施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查、維修,建立檔案。
第三十七條 氫氣設備應嚴防泄漏,所用的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密封應確保良好,定期檢查,對泄漏的部位及時處理。氫氣系統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處于負壓狀態。
第三十八條 氫氣管道安全要求參照制氫系統的管道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條 氫氣罐、充(灌)裝站和裝卸平臺地面應做到平整、耐磨、不產生靜電、不發火花。人員操作時不得使用鐵制工具。
第四十條 與氫氣相關的所有電氣設備應有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測接地電阻。
第四十一條 液氫儲存容器及管道應符合《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中的相關規定。應設有絕熱效果良好的絕熱系統和安全泄放裝置;汽化器及其管路應設有超壓泄壓保護裝置。在汽化器排氣處應該采取措施避免液氫流入其他設備中,汽化器應設有防止氫氣回流裝置。
第四十二條 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市場監管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五章 運輸環節安全規定
第四十三條 氫運輸應滿足國家和地方關于危險(易燃)品運輸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使用客用交通工具進行氫運輸。應使用符合氫運輸要求的專用長管拖車進行運輸。
第四十四條 長管拖車專用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等應當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是保證其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在長管拖車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逐臺向產權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對車輛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六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押運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資格證書。氫運輸過程中,除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資格的隨車人員外,還需配備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資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護。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為操作人員或者押運員配備日常作業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專用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第四十七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響應體系,配置與之適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八條 長管拖車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手續,并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長管拖車的每只鋼瓶上應裝配安全泄壓裝置;長管拖車的每只鋼瓶應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許鋼瓶熱脹冷縮的措施。長管拖車鋼瓶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驗,拖車應有防止自行移動的固定措施。長管拖車停放、充(灌)裝期間應接地。長管拖車的匯流總管應安裝壓力表和溫度表。拖車上應配置滅火器。
第五十條 氫道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章 加注環節安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根據《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一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5000 kg(不含5000 kg)~8000 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 kg;二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3000 kg(不含3000 kg)~5000 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500 kg;三級站儲氫罐總容量小于等于3000 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 kg。
第五十二條 新建加氫站參照加氣站實行項目核準管理;在原有的加氣站和加油站項目范圍內實施改造的加氫站項目,按照技改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氫站,統籌納入高速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規劃。
加氫站投運前,由住建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加氫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在市區內原則上不建立一、二級加氫站。三級加氫站的氫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及與站內設施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要求。
加氫加氣合建站的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的加油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加氫島、加氫機安裝場所的上部罩棚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罩棚內表面應平整,坡向外側不得積聚氫氣,當罩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 h,罩棚下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儀。地坪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火花地面。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不得設有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
第五十四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氫氣加氫機不得設在室內。氫氣加氫機應設置安全泄壓裝置,進氣管道上應設置自動切斷閥。氫氣加氫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氫氣加氫機的加氣軟管應設置拉斷閥。氫氣進氣總管上應設緊急切斷閥。手動緊急切斷閥的位置應便于發生事故時及時切斷氫氣源。儲氫罐與壓縮機之間應設置止回閥,以防管線破裂時從儲氫罐中排出氫氣。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儲氫裝置應符合《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氫氣放空管應設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應采用不銹鋼材質;放空管應引至集中排放裝置;放空管應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雜物堵塞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供電,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分級,宜為三級。站內通信、控制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有爆炸危險房間或區域內的電氣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設置防雷與接地設施。加氫站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鐵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應接到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上。加氫站的氫氣管道上的法蘭、閥門、膠管兩端等連接處,均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第五十八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的規定。應設有火災檢測系統、滅火系統及緊急停車系統,火災檢測系統需設置聯鎖,在火警報警器不工作時,加氫機不能工作。
第五十九條 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的企業,依據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履行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保證相關特種設備必須法定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且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相關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驗或檢定合格。建立并落實特種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內容。
第六十條 加氫站每班均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氫站的從業人員應當經住建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后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市場監管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加氫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加注氫能活動。
第七章 使用環節安全規定
第六十一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機動車強制性標準要求和電動汽車安全要求,整車外部應設有明顯的標識車輛類型的警示標識。所有燃料系統的部件要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赡芘懦龌蛐孤┏鰵錃獾某隹趹h離可能產生火花或高熱的部件。汽車燃料系統應包含能夠保證燃料加注時切斷向燃料電池系統供應燃料的功能,燃料加注口應具有能夠防止塵土、液體和污染物等進入的防塵蓋,且應有消除汽車靜電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儲氫罐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車用儲氫壓力容器,并辦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儲氫系統應有反映儲氫罐內溫度的傳感器,能夠反映罐內氣體溫度。汽車燃料系統中應設有過壓保護裝置及高壓安全報警等措施,同時應設有低壓保護裝置,當儲氫罐內部壓力低于要求的壓力時,其防護裝置應能夠及時切斷燃料的輸出。當系統發生氫氣泄漏時,燃料系統應能及時關閉氫氣總開關。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要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規定的檢驗周期,到有檢驗資質的檢測部門檢驗車用儲氫罐,到期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六十三條 當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時,燃料系統需要通風放氣。氣體流動的方位、方向應遠離人、電、點火源。放氣裝置應安裝在汽車的高處,且應防止排出的氫氣對人員造成危害,避免流向汽車的電氣端子、電氣開關器件或點火源等部件。
第六十四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燃料電池系統應有故障防護裝置,防止因故障引起閥門、管路失效而發生的燃料泄漏。當泄漏發生時,探測器應能及時探測到,進行提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及駕駛室內,都應合理地安裝氫氣泄漏探測器。汽車應有和氫氣濃度探測器聯動的安全措施,能夠根據氫氣積聚濃度選擇進行提示或自動切斷氫氣源、電源等。燃料電池系統部件的導體外殼應同電平臺連接,確保在氫氣泄漏時,不會因靜電而引燃氫氣。
車輛發生故障,維修單位要嚴格按照針對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維修操作工藝流程作業,不得隨意簡化操作環節;要嚴格按照保養作業要求和保養周期維護車輛,不得缺項漏項。
第六十五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進入車庫等不能進行自然通風的場所前,應檢查車載氫系統及安全裝置,確保其工作正常,無泄漏無故障。場所內應有強制通風裝置及氫安全報警連鎖系統。
第六十六條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制造廠商應該提供用戶手冊,指明汽車特定的操作、燃料和安全特征。手冊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汽車安全操作程序,包括操作環境;汽車上儲存、使用的燃料、冷卻劑等物料的注意事項;汽車操作系統能顯示設備危險情況,并當檢測出問題時能采取適當行動;應對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停車場地要求作出說明;燃料加注程序和安全設備注意事項;操作人員更換部件或釋放燃料的注意事項;對關系到電池電堆等重要部件的維護進行說明;路邊緊急救援信息;說明緊急情況處理的辦法;對是否有不適合行車的場所進行說明。
使用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制造廠商應在隨車資料里提供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的相關資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制氫或加氫項目建設立項。將氫產業發展列入全市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氫能產業發展情況,及時將氫能產業項目列入全市重大項目管理。
第六十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制氫、加氫項目選址、用地等各項審批。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出具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六十九條 ***部門負責氫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氫能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道路氫能運輸專用車輛違法違規行為、非氫能運輸車輛違法違規運輸氫能行為。
第七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將制氫企業列入工業項目資金支持計劃。積極支持制氫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運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改善企業生產條件。統籌協調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
第七十一條 能源管理部門負責可再生能源制氫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可再生能源氫能項目管理,組織實施氫能利用相關標準。負責氫能項目落地過程中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氫能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對承壓貯罐、罐車、長管拖車實施使用登記,查處無證生產、儲存、經營的行為。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定期對氫能充裝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開展氣瓶充裝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七十三條 住建部門負責加氫站行業管理,施工許可、安全設計等各項審批,負責氫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以及備案抽查工作。負責氫能建設項目中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加氫站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證書的頒發,依照職責查處加氫站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氫能道路運輸的許可,負責對氫能運輸企業和氫能運輸車輛進行源頭管理,監督指導氫能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氫能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培訓及資格證書發放。
第七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制氫或加氫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督促涉氫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和演練,負責氫能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第七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氫能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監管,核發氫氣站《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氫能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并核發證書,依法查處氫能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涉氫企業火災預防、應急救援、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第七十八條 衛健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氫能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第七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監管責任,要將涉氫產業發展納入本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酒泉市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加強對涉氫企業的管理,對納入化工園區的涉氫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對化工園區外的涉氫企業按照單一設施進行管理。在氫能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住建、生態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涉氫企業應當為氫能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八十條 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涉氫企業安全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所引用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范見附件。所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均按最新版本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酒泉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原標題:關于征求《酒泉市氫能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意見建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