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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四川瑞谷鼎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國宏海上風電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民事判決書有限公司。
瑞谷公司訴南京國宏海上風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履帶起重機,并拒不退還押金后二手吊車,原告蒙受巨大損失。
人民法院裁定1、撤銷原告四川瑞谷鼎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國宏海上風電技術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2、被告南京國宏海上風電技術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四川瑞谷鼎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返還60萬元。
案例事實:
2020年8月,原告瑞谷公司(甲方)與被告國宏公司(乙方)通過微信協商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兩臺履帶起重機,型號為ZCC7000A和SCC550 . 約定使用期限,現場組裝主吊及所有附件,負載試驗合格后開始計費。如主吊到站時間延遲,使用時間將相應延長;使用范圍商定,三峽新能源廣西天峨交連嶺風電場吊裝二手吊車,貴州大山坪風電場。工期及成本計算協議為保證合同設備24小時全天候工作(極端天氣、起重機機械故障等除外),并保證有足夠的駕駛和操作人員;價格含稅,乙方開具13%稅率(按稅務局核定的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期間,甲方負責合同設備的燃料及乙方司機的食宿,一切保險、保險等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現場交接,乙方負責合同設備安全檢驗證書的相應費用。雙方約定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在三天內支付每臺20萬元的定金。本合同生效。將交付車輛并同時支付押金。再交一個月的租金押金,起重機進場施工,甲方在3天內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乙方一個月的租金。乙方開具13%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和押金,合同期滿。15日內,乙方將退還甲方每臺20萬元的押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萬元,票據為700T和500T吊車保證金。此后,被告一直無法提供起重機吊車租賃合同范本,也沒有退還。15日內,乙方將退還甲方每臺20萬元的押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萬元,票據為700T和500T吊車保證金。此后,被告一直無法提供起重機,也沒有退還。15日內吊車租賃合同范本,乙方將退還甲方每臺20萬元的押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萬元,票據為700T和500T吊車保證金。此后,被告一直無法提供起重機,也沒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