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批復《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4.8《高空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同意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 Ltd. "4.8" 綜合事故調查組確定的從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2020年4月8日上午11時05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熟料車間預熱器C4平臺在吊裝澆注料時發生坍塌,一名工人墜落身亡。它直接經濟。虧損110萬元。
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4.8”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4月8日上午11時05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熟料車間預熱器C4平臺在吊裝澆注料時發生坍塌,一名工人墜落身亡。它直接經濟。虧損11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法律法規,4月10日,受齊政府委托,齊應急局牽頭,齊公安局、人社局、總工會、紀委監委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個不要”和“科學嚴謹、依法合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事故、事故原因、人員傷亡、通過現場檢查、調查取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情況、性質和責任進行了認定,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負責人提出了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和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預防措施裸露。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單位情況
(一)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
位于上海嘎查牛市頭山南側阿拉善左旗巴倫別里鎮,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3571N,法定代表人:牛會軍,經營范圍:石灰石露天開采及水泥經營。水泥生產銷售;熟料生產和銷售。持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XK08-001-05315,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
(二)內蒙古旭泰起重有限公司
位于阿左旗巴鎮文華上井二期14號14號樓502單元,法定代表人:杜東澤,經營范圍:重物起重、吊裝、搬運;起重機租賃等 派往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的汽車起重機司機劉榮國持有河北省建筑機械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技術崗位施工操作證(中級),證書編號:2019JX02QCSQZD02993,發證時間:2020年2015年3月23日(不承認證書)。
(三)簽約狀態
2020年3月1日,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甲方)與內蒙古旭泰起重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起重機吊裝服務合同》。生產線作業起重機吊裝業務需及時安排車輛到現場施工,有效期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事件及救援情況
2020年4月8日二手吊車,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廠房及車間進行全面檢修。熟料車間預熱器C4平臺(事故平臺)和窯尾塔吊裝澆注料(耐火材料)和澆注料。準備更換。當天共安排了45名工人,其中班長石立成帶領的團隊12人,負責C2、C4平臺澆注料的吊裝和搬運工作。按照原吊裝方案,物料由窯尾葫蘆吊運。由于速度慢,吊裝效率低,正好公司租用的起重機有空閑時間。熟料車間主任劉杰安排起重機和石立成吊裝。手術。8:30,石立成找到吊車司機劉榮國,讓他吊起耐火材料。事發平臺上,史立成通過對講機指揮吊車將澆注料吊運至指定地點。工人李南佳、馬占珍、楊雪山將起重機吊起的澆注料抬到預熱器。工人劉慧琴、馮修平、李偉麗、趙燕玲等人在預熱器下進行輔助搬運等工作。11時05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車間預熱器C4平臺上吊運澆注料時,平臺延伸至平臺北側(31.離地6米)突然倒塌,熟料車間班長史立成從平臺上掉下來,現場人員立即將其送往阿拉善盟中心醫院搶救。11時12分,公司總經理竇彥斌向齊應急管理等部門匯報。12時許,石立成經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
死者情況: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熟料車間班長史立成在預熱器C4平臺上非法指揮吊裝澆注料時,他所站立的C4平臺延伸至北平臺(高度距離地面31.6米) ) 由于堆積的貨物超載,平臺倒塌。史立成未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懸掛式安全帶),導致聯貨墜落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意識不強,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和高掛低使用要求,屬于違規作業。
(2)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沒有按照設計要求在指定的“耐火磚堆放區”堆放耐火材料,而是指示吊車將耐火材料堆放在C4擴展平臺吊車公司,這是日常巡邏人員在檢查和維護期間的訪問是非法命令。
(3)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糾正違規操作和違章指揮,吊裝澆注料連續堆放在C4延伸平臺一側,達到了3噸多,還有一段倉促期,倉促前進,最終由于樁身超載,C4延伸平臺一側的鋼結構脫落,平臺倒塌。
(二)事故性質
根據以上事故原因分析,本次事故是由于現場吊裝作業中違規作業、違規指揮、超載等原因導致延伸平臺倒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責任人處理建議
(一)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現場風險管控不到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從業人員違規、指揮、違反操作規程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建議阿左旗應急管理局對內蒙古松塔水泥公司處以25萬元經濟處罰。 , 有限公司
(二)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竇彥斌未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1款,建議阿左旗應急管理局處以竇彥斌上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
(三)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車間主管史立成在高空作業執勤時未按規定系安全帶屬于違法作業。現場指導吊車司機吊起澆注料堆放平臺,由于數量過多,導致堆放的澆注料壓壞了其站立的平臺,造成人員和貨物墜落。它免于問責。
(四)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車間主任劉杰作為專職(兼職)現場安全管理員,無法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提醒和監督高空作業人員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六))。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阿左旗應急管理局對劉杰處以9000元罰款。
同時,阿左旗應急管理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阿佐旗安全生產綜合執法大隊隊長、阿佐旗應急管理局局長、分管副局長到阿佐旗應急管理局黨組調研。
六、 事故預防及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暴露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高空安全作業票》規范、缺乏安全生產意識、未按照規定在指定的耐火磚堆放區堆放耐火材料等問題。設計要求,以及存在期限、進度等倉促問題。為吸取事故教訓,防止發生類似事故,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一)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單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隊伍建設,定期開展“三級》 安全教育培訓,突出崗位操作規程培訓,嚴格審批工票(證),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吊裝作業證,做好培訓考核記錄吊裝作業證,預防和糾正對經營過程中的“三違”現象,特別是加大對“三違”現象的查處力度。
(二)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對現場設施設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突出設施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管理,科學合理安排作業流程尤其是對各工作平臺的承載能力進行綜合分析,加強研判,增強員工風險識別能力,堅決杜絕因趕工期、趕工而造成的安全隱患和事故隱患,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三)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要進一步篩選設備、設施出租方和人員的建設經營資質,建立臺賬,開展清理工作,盡快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形成整改報告,送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