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91號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十六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
王玉普
2018 年 1 月 4 日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冶金企業、有色金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下同)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機械鑄造企業金屬冶煉活動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軋制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軋制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金屬冶煉,是指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生產國家規定的高溫熔融金屬和爐渣(以下統稱高溫熔融金屬)的生產活動。規模(體積)。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和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具體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制定并公布。 @>)。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企業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由人民監督管理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
第二章 企業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企業要建立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風險排查管理雙重防范機制,落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風險排查管理責任制,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一位員工。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促進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化、崗位作業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作業環境定位和設備,并不斷改進。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股東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條 企業有金屬冶煉工序吊具管理規定,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于千分之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是至少三個人;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有金屬冶煉工序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接受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檢查。預約。并通過考核。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公司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未取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企業應當對工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的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離職半年以上調崗再入職的員工,應通過車間(職能部門)。、班組、班組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工作。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企業應當對相關作業崗位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從事企業燃氣生產、儲運、使用、維修、檢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吊車公司,必須依法接受專項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證書》。中國”。感應作業。
第十三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疾病預防控制,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四條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圖。
建設工程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國務院批準(核準、備案)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金屬冶煉和有色金屬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由本行政區域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管轄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識別企業內的各種風險因素,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對風險因素較大的場所、設施和設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企業對發現的重大危害,應當進行登記、建檔、監測和控制,定期檢查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企業應當將重大隱患及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報當地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生產安全監督工作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設立應急救援機構。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不設立應急救援機構,但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周邊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備和物資,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確保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企業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查評價,檢查結果應當在企業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健康監測工作。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崗前、工作中、離職前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從業人員,并為其提供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建設、維護、生產經營項目、場地等重點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不得將相關工程、工程、場地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條件的單位。資格。企業與承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企業應當協調和管理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對從事維修工程的承包單位的維修計劃中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核,并監督承包單位的實施。
企業應當對承包的檢修現場進行安全報告,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聘用勞務人員,并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與其他單位的建設、檢修活動同時在企業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企業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并負責相關作業活動。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行。
企業對重要崗位的電氣、機械等設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和設備進行更新或改造,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五條企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遭受高溫熔融金屬飛濺、酸堿腐蝕等影響的建筑(構筑物),應當定期對建筑(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改造起重設備、增加載荷時,應當同時驗證廠房承重結構的載荷,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承載能力。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影響范圍內。吊運高溫熔融金屬時,吊罐(包)與大型罐體、高壓設備、高壓管道、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有效防護應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漏、飛濺、爆炸和人身傷害,不得有非生產性積水。受影響區域。
高溫熔融金屬輸送的專用路線應避開煤氣、氧氣、氫氣、天然氣、水管等管道和電纜;如確需通過,運輸車輛與管道、電纜之間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
運輸高溫熔融金屬的車輛嚴禁在管道、電纜下方和易燃易爆物品區域停留。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電爐、電解車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設施,防止雨水進入槽底,確保電爐、電解槽下方不積水。
企業應當為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動爐、鑄造機、流槽、熔鹽電解槽等設備設置金屬液應急排放和儲存設施,并在設備周圍設置隔離圍堰,防止熔融金屬的流出。
第三十條 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符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規程-橋式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規程》(TSGQ002)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程》(TSGQ7015)@)的要求) > 要求。
企業應定期對起吊和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和罐體(本體、耳軸)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試驗。
第三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燃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燃氣保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燃氣保護人員、燃氣探測報警裝置和保護設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燃氣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燃氣安全管理條例》(GB6222)),在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場所安裝固定式燃氣檢測報警器和安全裝置。警告牌。
進入瓦斯區人員應攜帶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配備空氣呼吸器,企業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管理。
儲氣罐區應設置隔離圍欄,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由企業安排專人值守。油罐區嚴禁煙火。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防泄漏措施。
對于存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企業應按照《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和《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設計規范》(GB5005 8)) 設備。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反應罐、罐、池、釜、儲罐、酸洗罐采取防腐措施,設置事故池,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確保正常運行。
企業實施浸出作業時,應當采取防火防爆、防止罐體飛濺、防止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從事產生酸霧危害的電解作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酸霧擴散吊具管理規定,防止罐體、車間腐蝕。電解車間應保持車間內良好的通風,防止電解產生的氫氣積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采取防止人身燒傷的措施,在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設置安全噴灑或者沖洗設施。
對于劇毒物質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下設置事故池,加強劇毒物質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人員中毒。
存在鉛、鎘、鉻、砷、汞等重金屬蒸氣和粉塵的工作場所,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中毒。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有限空間、熱火、高空作業、能源介質關閉等相對危險作業和檢修作業的審批制度,實行工作票(工作票)和作業票管理,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并指派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恢復生產設施生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確認安全條件。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負責冶金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吊車出租,明確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處理。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 存在隱患的,實施掛牌監管。
第四十一條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隱患排查管理雙重防范機制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進行檢查監督。企業開始工作。
第四十二條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第四十三條 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進入有限空間等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設備。
第四十四條 負責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