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上空間尤其是近岸資源比較稀缺,在當前產業現狀和政策制度下,海上風電面臨融合發展的實際需求。
——海域海島環境科技研究院董事長,天津理工大學教授徐偉
6月8-9日,由北極星電力網、北極星風力發電網主辦的“迎風向海,邁入深藍——第三屆海上風電創新發展大會”成功召開。海域海島環境科技研究院董事長,天津理工大學教授徐偉做了《海上風電融合模式及制度創新需求》演講分享。他認為海上風電融合發展一般有三種模式,一是基于空間耦合的多重利用,二是基于產業互補的鏈條延伸,第三是基于整體開發的綜合利用他建議未來通過編制海洋詳細規則、簡化融合開發審批流程、適當減免海域使用金、針對綜合開發建立專門的制度體系等方式鼓勵風電用海融合發展,進一步促進深遠海開發,提高海域集約利用水平。
近期自然資源部發布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海域立體設權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立體設權是在海域管理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出來的一項制度。這幾年地方也出現了很多立體確權的項目,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漁光互補項目。
對于風電行業來說,其更加關注的是“海上風電+海洋牧場”的融合發展模式,當前有多個地區探索與海上風電一起進行網箱養殖或者投放人工魚礁等發展模式。如山東的海上風電與海洋牧場的融合開發——投礁型海洋牧場、田園型海洋牧場、網箱養殖、海上平臺等模式。
“海上風電+海洋牧場”融合發展模式是現代農業和新能源產業高效結合的典型代表。海上風電投入運行后,既能生產綠電,樁基還可以為魚類、貝類和藻類等提供棲息和產卵場所,同時還能吸引海鳥等獵捕型生物,形成一條復雜的食物鏈,在合理利用海上風電場占用海洋水域空間的同時,將海洋資源價值最大化。
此外,“海上風電+”模式有如中海油漂浮式“觀瀾號”海上油氣和海上風電的融合開發案例。2022年11月,蓬萊油田也啟動了海上風電示范項目,擬安裝4臺風機,總裝機容量34兆瓦,預計未來可以滿足蓬萊油田30%以上的用電需求。
這些“海上風電+”模式的多樣化開發為海上風電的融合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海上風電+”模式是發展必然
近岸資源稀缺、降本增效的需要、政策要求、風電的用海特征,這四個特點決定了海上風電融合發展的必然。
我國是世界上海洋開發強度最高的國家,用海擁擠,全國10%以上海域已被確權。海洋開發空間分布不平衡,近岸大部分海域被占用;自然岸線保有率低,已開發利用海岸線長度約為12281千米,占比超過66.2%。
2022年FAO報告指出,2020年我國約有56.4萬艘漁船,位列世界第一。養殖業占全球 56.7%,捕撈業約占全球15%。
從海上風電自身的發展來看,降本增效是平價發展的最大需求。尤其是在深遠海風電開發的趨勢下,海上風電新建成本高、輸電成本高、運維成本高,海上風電需要通過延長產業鏈,與其他產業融合、采用多元化開發模式,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可行性。
從海上風電的用海特征來看,“海上風電+”模式的融合發展是海上風電開發的必然。海上風電場因尾流效應,每臺風機之間須保持一定距離,這使得海上風電場需要占用更大的海域空間。
按照100MW的風電場占用16平方公里的控制指標計算,一個300MW的風電場要占用50平方公里,但風機僅占10%,風機與風機之間的海域資源就被“浪費”掉了。以三峽天津南港海上風電示范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總用海面積為231.3120公頃,其中風電樁基用海面積為25.648公頃。
從這個角度來看,海上空間的充分利用是推進海上風電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的驅動。
海上風電融合發展的三種模式
海上風電融合發展模式有三:基于空間耦合的多重利用、基于產業互補的鏈條延伸、基于整體開發的綜合利用。
基于空間耦合的多重利用。這種模式有幾個特點:多個用海主體,開發商是海上風電企業,養殖由養殖企業來做,共同利用同一空間來發展不同產業;
基于產業互補的鏈條延伸。風電企業主動地將產業鏈向其他產業延伸,如用風機的底座和基礎做網箱,該模式一方面更高效地發揮了海域的作用,同時也提高自身項目收益率。產業鏈延伸主要解決風電消納、開發成本高等問題,這一模式在可能是未來解決深遠海風電開發經濟可行性的主要方式;
基于整體開發的綜合利用。在這種模式中風電并不一定起主導作用,而是服務于整個綜合開發體的電力基礎設施。如中海油“觀瀾號”,以及油氣、風光、漁、旅、碳匯、海水淡化等,整體可以形成一個綜合開發的海上產業園,或者是能源島模式。海上風電將成為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當前,海上風電融合發展難點在于多次審批、海域使用金重復繳納、缺少海上綜合開發制度體系三個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制度的頂層設計。
第一,編制海洋詳細規劃。把各種開發活動在同一空間內予以協調,對詳規進行整體的論證,論證結束后,對每一個開發活動進行確權時可不再進行論證,只需通過一些備案的方式來解決,這樣可以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簡化融合開發審批流程。對于已確權的海域兼容利用,建議簡化論證手續和審批手續。
第三,適當減免海域使用金。減免海域使用金分兩種,一是建議應當有多種類型同時開發時,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最高的類型繳納;二是建議第二種用海類型按比例減免海域使用金。
第四,針對綜合開發建立專門的制度體系。形成一整套針對綜合開發的制度體系和標準體系,鼓勵企業按照綜合開發模式申請海域,以推動深遠海融合開發的盡快落地和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