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國華能集團新能源有限公司通遼風電有限公司在開魯建華后續200MW風電建設項目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在106號風機機房吊裝過程中,中國電力大型設備工程安裝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操作人員在拉電纜時不慎觸到CH9號35kV集流線導線風繩,導致 1 名操作員觸電。.
一、基本信息
內蒙古一期風電場一期100MW裝機于2010年投產,80臺2.5MW機組用于后續200MW項目。某大型設備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吊裝單位)承攬了40臺吊裝工程。截至2020年8月23日,共有17臺機組建成投運發電。6套。起重單位將部分勞務分包給以王XX為首的長援隊。工程監理單位為山東省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發生后
2020年8月15日,吊裝單位按照第一次吊裝T1、T2、T3、@,向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了106#風機吊裝專項施工技術方案。 >T4、T5 塔段,然后分機房,然后組裝葉輪,然后按照施工順序吊裝葉輪。規劃提出“需要布置35kV線路”。方案經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項目部審核通過。8月17日,吊裝單位辦理了106#風機吊裝工作票(工作負責人為王XX),經風機生產廠家、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項目部簽字同意。在同一天,
8月18日07時,楊帶領夏等25人進入106#風機工位進行風機塔吊裝作業。吊裝監理工程師蘭某某和建設單位項目部工作人員趙某某站在現場。11時45分,第三段塔吊吊裝完成后,因天氣和下雨等原因暫停吊裝工作,所有人員撤離現場。
8月20日8時10分,天氣好轉。楊某再次帶領夏某等25人進入106#風機站繼續進行4號塔、5號塔和機房吊裝工作,并通過電話單位和項目部通知了主管。上午吊車,吊裝監理工程師蘭某某沒有趕到現場處理其他工作。建設單位項目部趙某某到場吊裝安全方案,10時30分左右離開現場進行其他工作。
12時許吊車出租,楊某某電話通知趙某某,要求將106#風機位旁的35kV線路拆線接地,然后再組裝葉輪。35kV集線(同塔雙回GH線)自2010年7月13日投運以來一直正常帶電運行,趙某某接到楊某某電話后立即通知風電場處理停電. 風電場12點5分開始處理工票和運行票吊裝安全方案,13點5分開始運行,13點35分完成停電運行。
楊完電話后,繼續指揮起重工作。在開始機房吊裝作業前,吊裝機組現??場風繩操作工丁某某詢問楊某某35kV集電線路是否帶電,楊某某回答不帶電。
12時11分,風力發電機機艙吊裝時,吊裝單位寧某某、韓某某、王某福等3人正在拉動機艙風繩,風繩上部從35kV集電線路C,導致寧某某、韓某某、王某某觸電倒地。楊某某撥打120,開車送三人前往醫院。途中遇到了救護車,將寧某某轉移到救護車上。寧XX經搶救不治身亡,另外兩人手部輕微燒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員寧某某在拖曳風繩時,風繩與35kV集電線放電,致人觸電身亡。
(二)間接原因
1、 起重機組現場安全管理混亂。起重機組《專項施工技術方案》明確要求,機位旁的35kV線路導體在起重時應拆卸接地。該措施并未在現場操作期間實施。起重單位未按照《高風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吊裝作業負責人隨意更換,未履行申報手續,安全管理不嚴。現場負責人楊某某也是項目現場的專職安全員,但不具備任何安全管理資質。作為106#風機吊裝工作的負責人,只考慮接線是否影響葉輪的裝配,并不清楚接線是否帶電,現場的觸電風險也沒有正確識別。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在不清楚施工環境時盲目操作。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他只考慮接線是否影響葉輪的組裝,并不清楚接線是否帶電,也沒有正確識別現場觸電風險。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在不清楚施工環境時盲目操作。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他只考慮接線是否影響葉輪的組裝,并不清楚接線是否帶電,也沒有正確識別現場觸電風險。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在不清楚施工環境時盲目操作。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并且沒有正確識別現場的觸電風險。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在不清楚施工環境時盲目操作。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并且沒有正確識別現場的觸電風險。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在不清楚施工環境時盲目操作。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風險不明,未能有效識別吊裝作業中可能發生的人身觸電風險。起重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和安全宣講只是一種形式,安全宣講中沒有涉及防觸電的內容。
2. 監理單位缺乏項目現場監理,監理人員不足。監理人員未能有效監督《專項施工技術方案》相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吊裝監理工程師專業能力不足,未能有效識別現場作業觸電風險,未嚴格審核施工單位人員資質;發生事故;當時,監事擅自離職,未能履行并肩職責。監理單位現場監理工程師人數不符合合同要求,
3.建設單位項目部安全監管不力,存在“代管”現象。在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隱患排查、反違規落實不到位;施工單位未落實起重安全措施,人員無證上崗,隨意更換工作帶頭人。施工單位安全教育和安全生產不到位。對澄清等情況不予監督;監管單位履行職責缺乏控制,導致監管單位未能妥善履行專業監管職責。
四、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 深入學習事故,落實預防措施。強化責任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比較事故暴露的問題,認真總結,深入分析管理原因,找出不足,推陳出新,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全面加強現場管控,防范安全風險。組織施工現場開展隱患排查、反違規等基礎工作;落實安全例會制度,定期開展——現場安全檢查,實施閉環整改;嚴格執行法規、規范和施工方案中的相關安全措施。
(三)嚴格執行工作監控制度。對于多組多站點作業、高風險作業等,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監控制度,禁止任何現場監護人工作。在操作過程中,工作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監護。
(四)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切實增強操作人員的安全質量和安全意識,相互推敲,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定期組織安全教育活動,組織全體員工定期學習《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加強安全意識教育。
? 結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