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發改委核準了風吹山風電場項目,以及發布“曲靖市通泉風電場項目核準內容變更”的批復。兩個風電項目總容量37.7萬千瓦。
詳情如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風吹山風電場項目核準的批復
云發改能源〔2023〕477號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風吹山風電場項目核準的請示》(保發改基礎〔2023〕26號)和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風吹山風電場項目已列入《云南省2022年新能源建設方案的通知》(云能源水電〔2022〕176號),項目建設符合云南省新能源實施計劃。為有效利用當地風能資源,提高區域供電能力,依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發〔2017〕17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規范風電項目核準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云發改能源規〔2023〕2號)等文件精神,同意建設施甸縣風吹山風電場項目(項目代碼:2208—530000—04—01—560517)。
項目單位為三峽新能源施甸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保山市施甸縣。
三、項目總裝機容量7.7萬千瓦,主要建設12臺風電機組。項目建設工期為12個月。
四、項目動態總投資46201.94萬元,靜態總投資45318.04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比例為總投資的20%,由企業自籌,其余資金從國內銀行貸款。
五、請省能源局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指導,請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項目建設全程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批復內容進行建設。
本項目部分機位點距離周圍養殖場位置較近,項目單位在下一步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時要深化研究論證,進一步優化設計,采取降噪、補償搬遷等形式予以妥善解決。保山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指導項目業主做好上述工作,加強監督及跟蹤問效,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落實項目開工手續。項目單位要進一步優化設計,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認真落實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銜接,切實落實社會穩定風險防范措施,確保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總體可控。
六、請項目業主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10096-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管控等各項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的發生。請省能源局加強對項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杜絕違規開工等行為。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部進行招標,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本項目為依法必須招標的投資項目,其招標采購活動必須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請加強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聯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組織招標工作。
八、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的相關支撐性文件分別是云南省自然資源廳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530000202200080號)、《云南省能源局關于反饋保山市施甸縣風吹山風電場等項目審查意見的函》、《保山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回執》(保穩評備字〔2022〕05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關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縣風吹山風電場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意見》(云投審發〔2023〕13號)等。
九、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十、請項目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報件手續。
十一、本核準文件有效期限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該項目在核準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核準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該項目在核準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附件:
1.招標方案核準意見.pdf
2.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pdf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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