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敖漢旗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敖漢旗新能源資源配置及開發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原文如下:
敖漢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敖漢旗新能源資源配置及開發管理制度》的通知
敖政辦發〔2023〕21號
各鄉鎮蘇木人民政府,各街道辦,旗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中區市直駐敖漢各單位:
《敖漢旗新能源資源配置及開發管理制度(試行)》已經旗政府2022年第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敖漢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敖漢旗新能源資源配置及開發管理制度(試行)
為切實利用好全旗風光等新能源資源,規范新能源配置、開發和項目建設,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內政辦發〔2022〕1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內蒙古自治區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核準(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和《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務會議紀要》(赤政紀字〔2022〕74號),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在敖漢旗境內從事風、光新能源資源開發,申報建設國家新能源大基地項目、競爭性配置項目、火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及市場化并網新能源建設、分布式光伏整縣推進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等新能源開發項目,適用本制度。新能源制氫、單獨儲能和新能源裝備制造項目執行《全旗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實施方案》。
第二條 組織機構。新能源資源配置開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統籌安排新能源開發和推進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發改委,負責落實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對接市國有企業參與風電光伏新能源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能源開發企業接洽、準入評估、項目實施方案評審、申報以及項目列入建設規模后的建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項目所在地鄉鎮蘇木街道辦根據部門職責和屬地職責,做好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開發原則、優選標準和合作對象確定
第三條 開發原則。新能源資源開發項目,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規劃先行。旗發改委委托第三方編制《敖漢旗新能源“十四五”發展規劃》,規劃成果向合作對象共享,為開發項目提供幫助;
(二)堅持國企參與,旗政府支持市城建集團對全旗新能源資源進行統籌,聯合優選項目合作企業;凡意向進入敖漢旗進行新能源資源開發的企業應與市或旗兩級國企合作并確定合作開發方案,進行聯合開發;
(三)堅持平等對待。對所有進入敖漢旗新能源開發領域的市場主體設定統一準入條件,一視同仁,不針對企業設置排它性條款和資源配置承諾;
(四)堅持鼓勵激勵。鼓勵新能源開發企業來敖漢旗投資建設新能源上下游產業鏈項目、裝備制造項目或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旗政府積極為其爭取新能源建設規模。
第四條 優選標準。對參與敖漢旗新能源資源開發的企業和擬申報的項目,按以下標準優選:
(一)優先選擇央企、國企和有資金技術開發實力的民企;
(二)優先選擇已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府簽訂新能源戰略合作協議以及與市或旗國有企業聯合開發的企業;
(三)優先選擇已經在敖漢旗開工建設且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開發企業,或依托新能源資源開發建設較為完善的上下游產業鏈項目;
(四)優先選擇先進儲能、風光氫一體化、綠色低碳園區、煤炭燃料新能源替代和新增負荷全額自發自用等碳達峰碳中和應用場景示范新能源項目和市場化交易項目;
(五)優先選擇方案科學、用地節約、消納有序的項目。
第五條 合作對象確定。領導小組按以下方式確定合作對象:
(一)開發企業到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提交公司正式授權文件、資源開發意向書和開展合作申請,或提交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府或市城建集團簽訂的新能源合作協議;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開發企業進行初步審核,與審核通過企業商定《合作框架協議》,經金融和投資促進局審核后報領導小組研究;
(三)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通過后,旗政府與開發企業明確市或旗國企參與事項,將開發企業確定為合作對象(未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府或市城建集團簽訂的新能源合作協議的開發企業及其項目報市國有企業參與風電光伏新能源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確定為合作對象),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合作對象出具開展前期工作的函。開發許可依據此函可與各部門和鄉鎮蘇木街道辦對接,開展項目前期及申報工作。
三、企業準入和禁止
第六條 準入條件。有意向從事敖漢旗新能源資源開發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公司合作意向文件;
(二)有乙級以上新能源咨詢資質或已明確有相應資質的合作咨詢單位,能夠編制符合要求的項目方案;
(三)有明確的項目開發目標。根據開發目標不同應具備相應的個性化條件:
1.擬申報新能源大基地的,應充分依托“光伏+生態治理”和“光伏+生態修復”建設,應有一定的資金實力;
2.擬參與競爭性配置的項目,應選擇沙漠戈壁、荒漠半荒漠等地區并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強治理,構建新能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協同融合發展格局;
3.擬建設市場化交易風光項目應有清晰的消納路徑,在自建負荷或當地工業園區新增負荷上落實消納方案,并與蒙東電網公司協商同意;
4.擬建設分布式光伏整縣推進項目應有與機關、企業和農牧戶合作的成熟的開發方案,具備先進技術和成熟的贏利模式;
5.分散式風電除參與全市競爭性配置外,應與規劃部門、電網公司充分對接,統一規劃、有序開展、分步實施,實現分而不散、分而不亂。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禁止行為。開發企業在敖漢旗開展新能源開發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被確定為合作對象的開發企業不得開展前期工作。
(二)各部門排查性文件僅用于開發企業申報項目,不得向社會公布,或用于虛假宣傳、非法融資、騙取建設單位墊資等行為;
(三)工商業分布式電站必須納入規模化管理,未納入自治區建設規模不得建設。嚴禁開發企業以鼓動農戶備案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電站為名,租賃農戶房屋屋頂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電站。
(四)開發企業新能源開發項目在未獲得國家和自治區能源項目建設規模前,不得申請核準(備案),不得租賃土地、圈占土地資源。
(五)如有以上行為,將開發企業列入黑名單,自動解除雙方合作行為,企業今后不得參與敖漢旗新能源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得為其申報任何新能源開發項目。
四、項目申報和建設
第八條 項目申報。被確定為合作對象的開發企業應按以下方式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一)根據開發目標,與市旗兩級國企達成合作,按合作約定在敖漢旗成立合資公司并滿足市政府對雙方持股的要求,建立工作專班;
(二)完成項目開發選址和生態紅線、壓覆礦、林草、文物等因素排查;落實項目開發送出、消納以及其他需要落實的條件;完成項目建設方案編制;
(三)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下達項目申報通知后,開發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提供申報材料和相關支持性文件;逾期未接到相關材料(含材料不全)或自動放棄的,不予申報;
(四)旗發改委根據企業申報意向和上級申報要求提出申報意見。項目申報時,如開發企業申報項目少于或等于申報要求,直接上報;項目個數大于申報要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優選,排出順序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后上報;
(五)開發企業自愿在敖漢旗開展前期工作和項目申報,無條件服從領導小組評審優選結果。在項目申報時經領導小組審定未通過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企業自行承擔,旗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項目建設。新能源開發項目建設規模下達后,開發企業應嚴格按要求開展項目建設工作:
(一)開發企業與旗政府簽訂正式《項目建設合同》并按市政府要求繳納新能源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和前期工作費;
(二)項目申報主體應與市、旗國企合作,在敖漢旗成立項目公司(旗國企以土地征占或租賃費等在項目公司占一定股份),負責項目建設工作并辦理土地征占(租賃)、項目核準(備案)等前期手續和開工手續以及環評、安評等三同時手續;
(三)項目建設單位全程接受發改、林草、自然資源、環保等行業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蘇木街道的監督指導,全面加強項目安全管理;
(四)按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并網和驗收工作。
五、附 則
第十條 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前已與旗政府簽訂的框架協議或合同繼續有效,待合同期(無合同期以一輪申報結束為期)滿后執行本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與上級政策有沖突或上級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規定的,執行上級政策。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旗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