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網獲悉,日前,《江西省自然保護地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發布。文件指出,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允許新建房地產開發、開發區建設、度假村、賓館飯店、會所、高爾夫球場、風電和光伏電站建設、火力發電、索道建設等不符合自然保護區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
自然公園內不得違反規劃擅自從事采礦、房地產開發、開發區建設、高爾夫球場、風電和光伏電站建設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不得侵占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原文件如下:
江西省自然保護地管理若干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地管理,規范自然保護地相關工作程序,促進自然保護地科學、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公園條例》《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自然保護地監督工作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自然保護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
本規定所稱的自然公園包括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其中,風景名勝區實行單列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包括省級自然保護區、市級自然保護區和縣級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設立
第四條 擬申請設立的自然保護地應與《江西省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2022-2035年)》相銜接。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濕地公園設立條件按照《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森林公園設立條件按照《江西省森林公園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地質公園設立條件按照《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設立程序:
(一)申請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申請流程。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省人民政府轉辦單后,交由江西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通過后,書面征求江西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表決意見,經評審委員會2/3以上成員單位表決同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公布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建立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綜合科考報告、土地權屬證明、多媒體視頻資料、范圍和功能區矢量圖等。
第六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程序:
(一)申請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申請流程。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省人民政府轉辦單后,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論證,將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公布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風景名勝資源基本狀況、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七條 省級自然公園設立程序:
(一)申請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申請流程。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通過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公布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申報書、影像資料等,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范圍邊界及范圍邊界矢量圖;資源條件和價值以及保護管理現狀;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狀況調查情況;土地權屬及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對保護對象、保護價值、管理狀況及規劃實施等綜合評價;發展目標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沖突處置方案;相關權利人意見征求以及公示情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在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前,申請主體應對自然保護地面積、四至范圍邊界和功能區劃及評審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章 規劃
第九條 自然保護地設立后應當編制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應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要求編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其他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十年。
第十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程序:
(一)申請主體。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二)申請流程。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召開專家論證會。通過專家論證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文件、范圍及功能區劃圖件、矢量數據;總體規劃文本;總體規劃征求意見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程序:
(一)申請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申請流程。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省人民政府轉辦單后,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通過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書面征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本和圖冊、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征求意見表等。
第十二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程序:
(一)申請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申請流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級林業部門初審后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召開專家論證會。通過專家論證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文本和圖冊、說明書、征求意見表等。
第十三條 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程序:
(一)申請主體。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
(二)申請流程。由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經縣、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召開專家論證會。通過專家論證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三)申報材料。申報請示文件、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征求意見表等。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自然保護地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本章前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四章 調整
第十五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確需調整自然保護地范圍、功能區或開展功能區劃的,應當按照建立該自然保護地的辦理流程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條件參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函〔2013〕129號)有關規定執行,省級風景名勝區調整條件參照《風景名勝區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自然公園調整條件參照《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按批次向省人民政府集中報送調整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范圍或功能區和開展功能區劃的材料包括:申報請示文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范圍或功能區劃調整論證報告、自然保護區科學考察報告、土地權屬證明、多媒體視頻資料、范圍和功能區矢量圖等。
調整省級風景名勝區范圍或功能區的材料包括:申報請示文件、風景名勝區范圍或功能區調整論證報告、土地權屬證明、征求意見表、多媒體視頻資料、范圍和功能區矢量圖等。
調整省級自然公園范圍或功能區的材料包括:申報請示文件、調整自然公園申報書、自然公園范圍或功能區劃調整方案、土地權屬證明、征求意見表、多媒體視頻資料、范圍邊界或功能分區及矢量圖等。
第五章 保護
第十七條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允許新建房地產開發、開發區建設、度假村、賓館飯店、會所、高爾夫球場、風電和光伏電站建設、火力發電、索道建設等不符合自然保護區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禁止修建開墾、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相關設施以及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項目等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對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設施。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禁止亂扔垃圾。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九條 自然公園內不得違反規劃擅自從事采礦、房地產開發、開發區建設、高爾夫球場、風電和光伏電站建設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不得侵占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嚴格控制索道、滑雪場、游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問題點位核查工作,國家或省級自然保護地監管平臺下發人類活動問題點位后,由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組織人員進行核查,無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人員進行核查,核查完成后及時通過系統平臺報送至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報送前的審核工作。
第六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內允許修建以下設施:
(一)保護、監測、科研、教育、生態修復、必要的生態旅游設施等符合自然保護區主體功能的建設項目。
(二)在不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和保護對象產生影響的前提下,確實無法避讓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國防建設、公共事業項目。
(三)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修筑下列設施,僅需提交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
1、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新建、改擴建以及維修列入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已批復且在有效期內)的管護巡護、科研監測、科普宣教、防災減災等設施,建設標準需符合自然保護區工程項目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設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護站、管護點、檢查站、門禁哨卡、巡護道路、巡護營地、綜合服務用房、視頻監控設施、科研工作站、氣象觀測站、水文水質監測站、了望塔、防火物資儲備庫、防火監控塔、防火通道、防火林帶、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監測站(點)、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生態定位監測站。
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輸變電、通訊等民生設施的運行維護與必要的技術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3、突發自然災害預防和救助設施。
4、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項目。
5、直接服務于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必要基礎設施。
6、占用自然保護區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含3000平方米)的非線性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設施等非經營性設施。
(四)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居民,在遵守自然保護區有關規定和不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產生活活動范圍內修筑必要的種植、養殖和生活用房設施的,應當在修筑設施前告知所在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內允許修建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自然公園內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
(二)符合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自然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內修筑設施辦理程序:
(一)申請主體。修筑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申請流程。由申請人或者申請單位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論證。提交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組織專家論證。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修筑設施的行政許可決定;審查不合格的,應當作出不予修筑設施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不予許可理由。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申請表、立項文件、擬修筑設施必須建設且無法避讓自然保護區的說明材料、擬修筑設施對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報告(含專家論證意見)或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登記表。
(四)在濕地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內修筑設施的,在修筑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需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內修筑設施辦理程序:
(一)申請主體。修筑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申請流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結束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核準許可文件。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核準的項目,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出具行政許可文件。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申請表、風景名勝區項目選址及設計方案論證報告、管理機構初審文件等。
(四)依照《江西省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江西省井岡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規定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參照上述執行。
第二十六條 自然公園內修筑設施辦理程序:
(一)申請主體。修筑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申請流程。在自然公園內開展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應當征求自然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其中,國家、省級重大項目建設還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開展本規定第二十三條(三)、(四)項的設施建設,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索道、滑雪場、游樂場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航道疏浚清淤、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由自然公園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三)申請材料。申報請示文件、項目建設對自然公園生態影響評價專題報告、管理機構初審意見等。
第二十七條 出具項目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區及其他自然保護地查詢意見辦理流程:
(一)申請主體。項目查詢業主。
(二)申請流程。由項目查詢業主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查詢,縣(市、區)級林業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完成后上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復核,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復核完成后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出具意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查后出具意見。
(三)申請材料。申報文件、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區及其他自然保護地范圍現場查驗表》、項目與自然保護地位置關系圖。涉及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距離自然保護區邊界1公里范圍內的對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項目)需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涉及到自然公園的項目需附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的意見;涉及到風景名勝區的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需提供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文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批的項目,需提供風景名勝區行政許可文件、專家評審意見及簽名表、符合規劃或有關情況的文件及圖紙等佐證資料。
第二十八條 各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市、縣三級林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本章涉及自然保護地內建設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專家原則上從江西省自然保護地專家庫、江西省森林公園專家庫、江西省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等專家庫中產生,每次論證專家組不少于3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來自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超過2人。
第三十條 申請撤銷自然保護地的辦理流程依照本規定設立時的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江西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