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安全控制措施
(一)、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配備下列人員:
1 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
2、 塔式起重機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并已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3、 塔式起重機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機》GB/T 5031的相關規定。
4、塔機啟用前檢查下列項目:
(1)塔式起重機的備案登記證明等文件;
(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
(3)專項施工方案;
(4)輔助起重機械的合格證及操作人員資格證。
5、塔式起重機建立技術檔案,其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 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3)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6、下列情況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
3 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
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
7、 塔式起重機的選型和布置、滿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裝和拆卸,并不得損害周邊其它建(構)筑物。
8、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根據塔式起重機產品說明書和作業場地的實際情況編制,并符合相關法規、規程、標準的要求。專項施工方案由本單位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后,經監理單位批準實施。
9、 塔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的規定。
10、 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按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 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 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 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 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11、 在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及拆卸階段,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區域內。在安裝、拆卸作業期間,應設立警戒區。
12、 塔式起重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員停留;物件吊運時,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
13、嚴禁用塔式起重機載運人員。
(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1、 塔式起重機安裝條件
2、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必須經維修保養,并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安裝。
3、 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符合產品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安裝前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安裝。基礎周圍有排水設施。
4、 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基礎、錨固、爬升支承結構等應根據產品說明書提供的荷載進行設計計算,并應對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筑承載結構進行驗算。
(三)、塔式起重機基礎的設計
1、塔式起重機的基礎按照其產品說明書所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地質勘察報告確認施工現場的地基承載能力。
(四) 塔式起重機附著裝置的設計
1、 塔式起重機附著使用時,其附著裝置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 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產品說明書要求時,進行設計計算、繪制制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并應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或經原生產廠家確認。
3、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由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
4、 附著裝置設計時,對支承處的建筑主體結構進行驗算。
(五)、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1、 安裝前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對塔式起重機基礎的下列項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1) 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
(2 )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3 )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
(4)基礎的排水措施;
2、 安裝作業,根據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實施。安裝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安裝前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雙方應在交底書上簽字吊車出租,專職安全員應監督整個交底過程。
3、 安裝輔助設備就位后,對其機械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作業。
4、 安裝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和輔助支架等起重機具均符合《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的規定,并應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 安裝作業中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視線受阻、距離過遠時,采用對講機或多級指揮。
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加節吊車出租,符合下列要求:
1 頂升系統必須完好;
2 結構件必須完好;
3頂升前,塔式起重機下支座與頂升套架應可靠連接;
4 頂升前,應確保頂升橫梁擱置正確;
5頂升前,應將塔式起重機配平;頂升過程中,應確保塔式起重機的平衡;
6頂升加節的順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7 頂升過程中,不應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
8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
9塔式起重機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照先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應符合要求。
7、 塔式起重機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8、 雨雪、濃霧天嚴禁進行安裝作業。安裝時塔式起重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
9、塔式起重機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作業;特殊情況下,必須在夜間進行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作業時,保證提供足夠的照明。
10、 特殊情況,當安裝作業不能連續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并達到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11、 電氣設備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要求。
12、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13、 聯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符合規定要求,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聯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聯接螺栓,使預緊力矩達到規定要求。
14、 安裝完畢后,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輔助用具和雜物。
15、 安裝單位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并應按本規程附錄A填寫自檢報告書。
16、 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出具檢測報告書。
17、 安裝質量的自檢報告書和檢測報告書存入設備檔案。
18、 經自檢、檢測合格后,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9、 塔式起重機停用6個月以上的,在復工前,由總承包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重新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塔式起重機的使用
1、 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
2、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 塔式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示意警示。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機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
6、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失靈時起重機械吊具與鎖具安全規程,不得起吊。
7、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按《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與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業。
8、 作業中遇突發故障,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9、 遇有風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停止作業。雨雪過后,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有足夠照明,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要求。
10、 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荷載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mm~5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固。
12、 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13、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按標明位置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業完畢后,應松開回轉制動器,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并切斷總電源。
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時,鎖緊夾軌器。
16、 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時配備風速儀。
17、 嚴禁在塔式起重機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它標語牌。
18、 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保養,并做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結構件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液位、油位、油壓、電源、電壓等。
19、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
20、 塔式起重機實施各級保養。轉場時,應做轉場保養,并有記錄。
21、塔式起重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留有記錄,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
22、 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按本規程附錄C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23、 使用過程中塔式起重機發生故障時,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作業。
(七)、 塔式起重機的拆卸
1、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宜連續進行;當遇特殊情況,拆卸作業不能繼續時,采取措施保證塔式起重機處于安全狀態。
2、 當用于拆卸作業的輔助起重設備設置在建筑物上時,明確設置位置、錨固方法,并對輔助起重設備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載能力等進行驗算。
3、 拆卸前應檢查下列項目:主要結構件、連接件、電氣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頂升機構等。發現隱患采取措施,解決后方可進行拆卸作業。
4、 拆卸作業應符合《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的規定。
5、 附著式塔式起重機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和方法。
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降節前,檢查頂升系統和附著裝置的聯接等,確認完好后方可進行作業。
7、拆卸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塔式起重機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塔機使用說明書》的規定要求。
8、 拆卸完畢后,為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而設置的所有設施應拆除,清理場地上作業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
(八)、 吊索具的使用
一)、 一般規定
(1)、 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時,所使用的起重機具應符合相關規定。起重吊具、索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吊具與索具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的規定;
2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3 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時方可投入使用;
4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
5 塔式起重機吊鉤的吊點,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
(2)、 新購置或修復的吊具、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經檢查確認符合要求的,方可繼續使用。當發現有缺陷時,停止使用。
(4)、 吊具與索具每半年應進行定期檢查起重機械吊具與鎖具安全規程,并做好記錄。檢驗記錄作為繼續使用、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二)、 鋼絲繩
1、 鋼絲繩作吊索時,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倍。
2、 鋼絲繩的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
3、 當鋼絲繩的端部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插接繩股應拉緊,凸出部分應光滑平整,且在插接末尾留出適當長度,用金屬絲扎牢,鋼絲繩插接方法宜按現行行業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保證其插接連接強度不小于當采用繩夾固接時,鋼絲繩吊索固接應滿足下表的要求。
對不同鋼絲繩直徑的繩夾最少數量
(根據《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2008 )
該繩最小破斷拉力的75%。
4 、繩夾壓板應在鋼絲繩受力繩一邊,繩夾間距A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5、 吊索必須由整根鋼絲繩制成,中間不得有接頭。環形吊索只允許有一處接頭。
6、 采用二點吊或多點吊時,吊索數宜與吊點數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7、 鋼絲繩嚴禁采用打結方式系結吊物。
8、 當吊索彎折曲率半徑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時,采用卸扣將吊索與吊點拴接。
9、 卸扣應無明顯變形、可見裂紋和弧焊痕跡。銷軸螺紋無損傷現象。
三)、 吊鉤與滑輪
1、 吊鉤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中的相關規定。
2、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 表面有裂紋;
2 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10%;
3 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4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0。
4、 滑輪的最小繞卷直徑,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13752的相關規定。
5、 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報廢:
1 裂紋或輪緣破損;
2 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
3 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
4鑄造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15%。
6、 滑輪、卷筒均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吊鉤設有鋼絲繩防脫鉤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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