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島市行政審批局發布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文件指出,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為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昌黎縣及灤河口東側國管海域(場址中心離岸距離約為85km,用海范圍、岸上用地、登陸點具體位置及集電線路、海纜路徑、陸纜路徑方案以職能部門意見為準)。
擬建海上風電場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設計年發電量194075萬千瓦時。安裝35臺單機容量14MW、1臺單機容量10MW風力發電機組,同步建設1座220千伏海上升壓站、海上66千伏集電海纜86千米及2回220千伏海纜(單回長度106千米);配套建設1座陸上集控中心及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220千伏陸上電纜(路徑長度5千米),集控中心總建筑面積5488.6㎡,主要包括綜合樓、生產輔助樓、附屬樓、220kVGIS樓等。項目估算總投資554378萬元。
全文如下:
秦皇島市行政審批局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關于申請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及你單位編制的《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等材料收悉。依據《河北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22-2035年)》、秦皇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支持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開展JD7-2海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的函》《關于支持河北建投國管JD7-2場址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的復函》(同意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準)、《關于同意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國管海域海上風電場址調整的的復函》(同意調整場址)、秦皇島市海洋和漁業局《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預審意見》(〔2024〕- 70,同意該項目使用申請海域)、昌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1303222024XS0015419號)及《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JD7-2場址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名稱變更的說明》(同意項目名稱變更,不再重新出具該項目的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北京五州工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昌黎縣行政審批局《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意見》(昌審批風評〔2024〕19號,低風險)、昌黎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利益相關者協調工作的承諾書》(項目正式施工前完成協調并補償到位)、昌黎縣人民武裝部《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對軍事設施無影響證明》(該區域無我部所管轄國防工事)等文件,經研究,原則同意該項目申請報告。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建設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為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程建設地點:昌黎縣及灤河口東側國管海域(場址中心離岸距離約為85km,用海范圍、岸上用地、登陸點具體位置及集電線路、海纜路徑、陸纜路徑方案以職能部門意見為準)。
三、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擬建海上風電場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設計年發電量194075萬千瓦時。安裝35臺單機容量14MW、1臺單機容量10MW風力發電機組,同步建設1座220千伏海上升壓站、海上66千伏集電海纜86千米及2回220千伏海纜(單回長度106千米);配套建設1座陸上集控中心及登陸點至陸上集控中心220千伏陸上電纜(路徑長度5千米),集控中心總建筑面積5488.6㎡,主要包括綜合樓、生產輔助樓、附屬樓、220kVGIS樓等。
四、項目估算總投資554378萬元;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銀行貸款。
五、項目招標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經核準的招標方案執行,項目儲能裝置配置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核準項目相關文件:《河北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22-2035年)》、秦皇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支持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開展JD7-2海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的函》、《關于支持河北建投國管JD7-2場址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的復函》、《關于同意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國管海域海上風電場址調整的的復函》、秦皇島市海洋和漁業局《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預審意見》、昌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及《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JD7-2場址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名稱變更的說明》、北京五州工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昌黎縣行政審批局《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意見》、昌黎縣政府《關于做好利益相關者協調工作的承諾書》、昌黎縣人民武裝部《關于河北建投秦皇島國管海域5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對軍事設施無影響證明》等文件。
七、請建設單位盡快征得海事、軍事等部門同意意見,否則不得開工建設。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批復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按程序申請;本核準文件僅供開展前期工作使用,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需要延期的,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申請延期。
秦皇島市行政審批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