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強化規劃管控、厲行節約集約、優化用海審批、堅持生態用海等4方面提出12項措施,切實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全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水平。《通知》適用于內水和領海范圍內的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同時廢止。
海上風電是我國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產業,近年來海上風電快速發展,用海規模不斷擴大,我國近岸海域可開發利用資源趨于飽和。《通知》要求強化規劃管控,嚴格用海選址要求,推進深水遠岸布局,充分做好規劃銜接。其中強調,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海上風電場應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區或兼容風電用海的功能區選址;嚴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開發強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規劃建設;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布局。
《通知》提出厲行節約集約,嚴格控制用海規模,優化用海界定標準,鼓勵立體復合利用,有序實施升級改造,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其中明確,新增海上風電項目應在離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支持在已確權的海洋油氣開發區、深遠海養殖區等已開發利用海域建設海上風電;鼓勵采用風電+”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實現一海多用”,通過統一設計、統一論證建設一定比例的網箱養殖、海上光伏、波浪能發電、制氫、儲能等設施。
《通知》還要求加強部門協同,做好前期論證與協調,優化用海審批程序,積極推行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堅持生態用海,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嚴格項目用海監督管理。(孫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