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工程就像牛皮癬,污染著城市新區,影響城市形象??墒怯幸粋€奇怪現象,工程已經爛尾多年,各個建筑物上附著的塔吊,經風吹日曬,已經生銹,卻沒有拆除,進行重復利用,這是為什么呢?
大家都認為,工程爛尾了,將塔吊拆除移走,再利用,可以充分發揮它的價值,為什么不拆除呢?這豈不是資源浪費嗎?
讓我說,工程停工后,絕不能拆除塔吊,說不定這臺塔吊,工程爛尾幾年后,又掙回幾個新塔吊的利潤!何況,工程爛尾背后,還隱藏著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
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弄清楚工程為什么會爛尾?
第一種可能資金鏈斷裂
項目業主資金供應不上,例如由于業主信譽問題,或者業主發生重大財務事項,或者開發商牽涉官司,資產被查封、開發商攜款潛逃等原因。
貸款風險增加,銀行便切斷項目的資金供應。
業主沒錢,靠建房抵押,空手套白狼,獲取利益最大化的希望破滅。
總、分包單位又實在無力墊資,工程也就成了爛尾。
第二種可能未批先建
開發商獲利心切,想借機撈金,冒險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就意味著手續不全。一部分手續可隨工程進展,逐步補全。有的手續,可能會因城市規劃變更,始終辦不下來。這樣就成了違章建筑,不合法,不但造成工程爛尾,還會面臨拆除風險。
第三種原因可能是建設過程中出現質量或安全事故
一個項目出現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經相關監管部門認定,工程質量劣質二手吊車,就會面臨停建風險。
安全事故大多都是因為工程質量低劣引起的,也會導致工程停建。
工程停建時間長了,就屬于爛尾工程。
什么時間復工,參建各方心里都沒數,塔吊要不要拆除運走呢?
第二,哪個施工單位負責租賃塔吊?
要想弄明白工程爛尾后,塔吊要不要拆除,應首先弄清楚塔吊的產權屬于哪個單位?
誰租賃使用的?
塔吊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主要垂直運輸設備。
現在的工民建樓房,每幢建筑都很高,有的幾十或上百米,都很普遍。
那么,工程施工過程中,模板、鋼筋、鋼管、磚塊等材料是用什么運上去呢?
不可能用人抬肩扛吧!那樣效率太低,何況工期都要求這么緊?
那就是用塔吊,它是一種特種設備,無論安裝、使用和拆除,都要按照特種設備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設備備案,驗收。
它屬于特種設備,包含在國家特種設備目錄里。從制造、安裝、投用、拆除都有相應的專項管理制度二手吊車,報批流程。
按照工程市場的潛規則,哪家單位負責具體工程施工,哪家單位就要負責塔吊的租賃、運行、管理。
總包承攬工程后,又把若干樓號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要想把工程干成,就必須上報塔吊安裝方案,租賃合適的塔吊,并管理使用。
塔吊安裝要有專項施工方案,安裝單位要有一定的資質,工人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安裝前要將設備資料到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驗收時,要有塔吊出租單位、塔吊租賃單位、塔吊安裝單位、塔吊使用管理單位、現場監理單位等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三,塔吊租賃的條件是什么?又是如何支付塔吊租金的呢?
分包商和塔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基本都是固定格式南縣吊車出租,大多還是由塔吊租賃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
這里面有個重要條件,就是租賃期限。
一般是,自塔吊進場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并開始正常使用,方可作為租金起算日期
待工程全部完工,乙方足額支付租金后,并有書面文件通知塔吊租賃公司結束租期,合同條款自動作廢。作為塔吊租賃公司方可拆除塔吊,并將其運出工地。
若任何一方擅自違約,造成合同變更或撤銷,將要支付給對方30%的違約金。
所以,無論塔吊租賃方還是承租方,都不會隨意變更或終止合同。
否則,誰違約,誰承擔違約金。
租賃方擅自拆除塔吊,分包商有權拒絕支付剩余的租金款項。
第四,工程爛尾后塔吊租金在合同中是怎樣規定的呢?
正常施工條件下,承租方需提供塔吊正常運所需的必要條件,如道路暢通,給予司機一定的生活便利條件。
為塔吊運行安全考慮,承租方不得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違背法律、規章或操作規程。
但是,在風級超過5級,含5級風以上時,塔吊司機有權主動停工,這些都是安全施工的基本前提條件。
那么,承租方必須按時支付塔吊租金,若不按時支付,出租方有權停機,停機期間,租金照計不誤。
支付條款中南縣吊車出租,還有一條特殊規定,也就是無論任何原因的停工,塔吊的租賃費都是照常計費的。
這個規定對承租方是不利的,無論天氣原因,還是群眾阻工,圖紙供應滯后等原因,或者是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只要停工,塔吊的租金都照計不誤。
當然,如果是塔吊自身損壞,導致不能運行,只要不超出48小時,也不能減少支付租金。
這一條款有利于塔吊出租單位,不利于施工承租單位。
但這是塔吊出租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基本沒有變更的可能性。
施工承租單位也拿它沒辦法,市場就是這樣的。
施工承租單位若延付租金,還有什么規定嗎?
當然有。
若承租方延付租金,這些延后支付的租金,每天要增加0.5%的利息。若延付超過5天后,出租方有權利通知塔吊司機進行鎖機,停止運行。
其中,塔機司機都是受雇傭于出租方,都是嚴格按照租賃公司的指令執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工程爛尾后,資金鏈斷裂,開發商沒錢。
總包一般態度是,業主給多少錢就支付給分包商多少錢。
當開發商沒錢時,總包也不會多出錢,分包商墊付能力是有限度的,實在墊付不起的時候,工程就停下來了,這就是爛尾的直接原因。
當然,分包商沒錢的時候,塔吊租金也沒有著落,出租方就得不到塔吊租金。租金都沒有足額拿到,他愿意輕易撤回塔吊嗎?
還有,塔吊有時并不是租賃公司全款購買的,一般貸款購買居多。
出租方的小九九就是,企圖用塔吊每月租金,歸還銀行貸款,空手套白狼。
工程結束后,他就可輕松賺回一臺塔吊,可以想象塔吊租賃行業的利潤是多么的大?
再說了,如果工程爛尾,塔吊租賃合同執行不下去了,延付塔吊租金,都是分包商的責任。
按照租賃合同,無論任何形式的停工,分包商都要支付塔吊租金;延期支付的還可以加收0.5%的利息。
雖說,出租方暫時拿不到租金但這本帳會一直給承租方記下去。
各方都有一個僥幸心理,反正工程不會一直爛尾下去,總要有人接盤的時候,到那時,再一次性算總帳。
就塔吊租賃來說,合同,證據,相關法律也很健全,只要有人起訴,出租方準贏。
對出租方來說,工程一爛尾,說不定還能多賺幾臺塔吊回來!
故此,出租單位為什么要將其拆回來呢?
第五,塔吊不拆除對哪些單位有利?
工程爛尾后,各個單位心態是怎樣的?塔吊不拆除對哪些單位有利?背后又有怎樣的利益博弈呢?
工程一旦爛尾,損失最大的首當其沖是開發商,其次是銀行,再有就是總包、分包。
同時,還要相關設備、機械、材料供應商。
再其次,各勞務作業隊等,無一可以幸免。
對于塔吊出租單位,他是拿不到全租金,及相關違約金或利息等,是不會主動把塔吊拆除的。
相反,如果塔吊租賃單位主動拆除,意味著他私自變更了合同,自愿放棄對所欠租金及相應權利的追索。
同時,塔吊拆除后,對于索賠或打官司,也少了一個有力證據,缺少向分包商索賠的籌碼。
對于總包方,在工程停工期間,也會受到很大損失,這些損失是要業主或開發商來賠償,無論損失多大,最終都由開發商買單。
分包商人員、機械在現場,一些成本費用仍會增加,無形中會給開發商施加復工壓力,迫使開發商窮盡一切手段,籌措資金,盡早復工,減少各方停工損失。
工程爛尾,對于銀行的利益也是一樣的。
銀行壞賬風險增加,一些貸出款項不能及時收回,是銀行損失,也是國家損失。
有利益各單位都會雨露均沾,有損失也會哀嚎遍野。
從作業隊到供應商,再到各參建單位,都積極呼吁,有利于相關部門解決爛尾問題,有利于盤活項目。
如果開發商破產,這么多機械、材料、設備或人員在現場等著,會增加不穩定因素,給引進高質量投資商增加動力。
無論采用哪一種方式盤活項目,都要先解決遺留問題,塔吊租金就會有著落。
總結
工程爛尾后,項目沒盤活之前,分包商不會主動讓塔吊租賃方拆除塔吊,塔吊出租方在沒完全拿到租金之前,也不會主動撤回塔吊。因為誰先變更合同,都相當于違約。最終,塔吊將成為各方博弈的籌碼,客觀上也會為各方推動項目盡快復工帶來壓力和動力。#塔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