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質檢總局92號令《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是一部重要的部門規章,其中第四章“起重機械使用”共12條,規定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報廢、注銷、使用單位責任義務、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定期檢驗、舊起重機械管理、起重機械承租、起重機械拆卸、報廢、事故處理,對我們全省交通建設工程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的規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及時辦理使用登記
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由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辦理。使用單位可能是產權單位,也可能不是產權單位,兩者可能不一致,實際使用單位對使用安全負責。
為全面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和運行,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一直是安全監管的中心環節和根本落腳點。2001年至2003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在用起重機械普查登記和專項整治活動,基本摸清了在用起重機械的分布、數量、品種規格、生產廠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運行狀況等底數,為有效地實施現場安全監察、建立完善的動態監管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了對在用起重機械實施科學有效地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確立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的基本制度。通過登記,還可以防止非法設計、非法制造、非法安裝的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使用單位建立聯系,掌握使用管理有關情況,便于日常安全監管。
辦理使用登記應當做到:
1、由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進行申報;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申請辦理;
3、到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
4、使用單位應填寫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起重機械主要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制造許可證明、使用說明書、制造監檢證書、安裝監督檢驗報告、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作業人員資格證、有關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用)。
5、接受使用登記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使用登記,建立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具體規定目前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執行。
二、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到產權單位所在地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含義,在本規定第十四條釋義中有明確表述。
對于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針對其本身為不固定在一個地方使用的工作特點,為了不造成異地使用時各地重復登記或者漏登記,造成數據統計不準確,不便安全監察等問題,規定統一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值得提示的是,對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的安裝告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時的監督檢驗,使用中的定期檢驗,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不要與使用登記混淆。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的規定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是指起重機械的原產權單位把產權轉移給新的起重機械產權單位。
一、原產權單位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起重機械產權發生轉移時,原產權所有者(原使用單位)必須在變更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原產權所有者(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處以罰款。
二、新使用單位必須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起重機械新使用單位(新產權所有者)應當持原使用單位注銷證明,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違反該規定的,按照《條例》規定處罰。
如果起重機械新產權所有者取得起重機械產權后不再作為起重機械使用,則不必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報注銷登記的規定
為了準確掌握實際正在使用的起重機械的信息和狀況,提高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對于報廢的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申請辦理登記注銷一般應在30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七個方面義務的規定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的義務。
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制造單位,是指已經獲得了制造許可證、或者是經過型式試驗許可、或者是申請受理后制造的取證樣機的單位。
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是指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制造過程和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要求使用單位購置具有相應許可資質單位制造的、安裝(包括改造、重大維修)使用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僅是制度的要求,更是為了從源頭上就把住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質量關,保證安全使用,有效減少和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使用單位務必高度重視。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義務。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從事起重機械使用、運行各項活動的單位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人員、設備、管理體制等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具體負責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方面的規定和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義務。
由于使用單位的規模不同,具有一定規模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該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如一些企業設立的安全管理機構,并在其內配備專門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人員等;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賦予在其單位內的一些類似職能的管理機構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能和責任,并在其內配置專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配置兼職人員,兼管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無論是專職或兼職的,其職能和責任都是一樣的,必須具備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吊車公司,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的義務。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這些知識和能力是要通過教育和培訓獲得的。不可能通過作業人員考核前短短的幾天的輔導就能全面了解起重機械作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必須靠平時的教育和培訓。另外,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考核只是進行有關作業安全技術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證安全運行。但是起重機械的運行好壞,除基本安全要求外,還有許多其他許多要求,還要熟悉具體設備的性能,以保證設備不但能安全運行而且能夠經濟運行。起重機械品種多樣,具體使用者,必須了解其具體的性能和運行要求;每個單位的管理也不一樣。因此,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針對本單位作業人員具體操作的起重機械品種型式和性能狀況,結合本單位的相關制度,不斷地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作業技能水平,保證其全面掌握從事作業的起重機械的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從而做到安全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
以上是使用單位內部的培訓考核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70號令的要求,從事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持證上崗。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的義務。
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內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才能保持正常的運行狀況。投入使用時間長了,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容易腐蝕、疲勞損傷,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的機械部分容易磨損、電氣部分容易老化。定期檢查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可使一些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工作,是使用單位的一項義務,也是提高設備的使用壽命的一項重要手段。如起重機械需要經常的潤滑、調整等,都可以使設備在使用周期內安全使用得到保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在用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至少每月應進行一次。另外,使用單位應有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并制定有相關的記錄表格,日常維護保養情況必須記錄下來,以備考核、檢查、分析事故隱患和事故線索等。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的安全使用的義務。
起重機械吊具,是指與起升機構相連,用于起吊物品的取物裝置,屬于起重機械的本體一部分。如起重機械吊鉤、抓斗、電磁盤、夾鉗、吊梁、集裝箱專用吊具等;
起重機械索具,是指用于捆扎物品的物件,是吊具的附屬用具,不屬于起重機械的本體一部分。如用于捆綁物品的鋼絲繩、吊帶、鏈條、專用吊嵌等。
從歷年來的起重機械事故統計看,相當一部分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斷裂、損壞、脫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為了確保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必須加強索具、吊具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這也是這次專門在本規定中加以要求的原因。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的義務。
為了在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減少和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正在運行的起重機械安全狀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實際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明確在出現緊急情況或發生事故時的應對措施、處理辦法、處理程序以及各部門和人員的聯系、責任和計劃安排等;同時,要按照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保證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有條不紊的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規定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是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會因各種因素產生缺陷,需要不斷的修理、維護,定期進行檢驗,這些都要依據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的原始文件資料作為依據。
二、檔案包括設備本身技術文件、使用管理有關紀錄和使用登記資料等三個方面。
1、起重機械本身質量文件資料。包括制造單位、安裝單位提供的設計、制造、安裝文件,即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起重機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進行改變性能的改造,應當如同設計、制造、安裝的有關規定,做好改造的設計、施工的各項檢查等,需要設計、施工單位出具設計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等資料。起重機械在運行中發生問題或者在檢驗中發現缺陷,需要進行維修,一般維修只要有記錄即可;對一些重大維修,應該由負責維修的單位出具證明,并需要由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監督檢驗報告。這些文件是反映起重機械基本狀況的原始文件,是起重機械本身安全性能的證明。
2、使用過程的紀錄文件。包括定期檢驗、改造、維修證明;自行檢查紀錄;設備日常運行狀況紀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定期檢驗記錄是指由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對起重機械進行的檢驗原始記錄和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起重機械運行過程中,定期(月檢、季檢、年檢)進行的安全技術檢查并對安全運行狀況做出評估的記錄;在起重機械運行過程中,都要進行檢查和一定的維護保養,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運行狀況,維護保養情況也必須紀錄。起重機械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和發生的事故及其處理情況也要如實進行紀錄。對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進行紀錄,是強化責任的一種手段,是確保安全運行的一種措施,是使出現問題有據可查,便于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3、使用登記資料。是指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使用登記資料,包括使用登記證明和有關證書等。保存好使用登記資料,能夠證明該起重機械的合法身份,也便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建立完善的設備檔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管理水平。目前,部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和保存較為薄弱,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管理人員流動性大,檔案流失情況相當嚴重。應引起高度重視。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的規定
一、關于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
目前,升降機類定檢周期為1年,其他納入監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均為2年。關于各類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將根據不同情況在下一步制訂的安全技術規范中予以明確。
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定期檢驗
做好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是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起重機械在運行中,因腐蝕、疲勞、磨損等原因,會隨著使用時間的推移產生缺陷,或原來存在的缺陷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的發現這些新的缺陷,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保證起重機械能夠安全運行。
為了保證能夠按定期檢驗的程序和時限的要求完成各項工作,并保證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時起重機械能夠正常使用,不影響使用單位正常的生產活動,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在上一周期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后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三、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定期檢驗規定
對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在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為使該起重機械的原登記部門了解設備安全狀況和定期檢驗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定期檢驗結果報設備登記地的登記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
第二十三條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釋義】本條是關于舊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的要求
舊起重機械,是指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經過產權變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通俗稱二手、三手(依此類推)起重機械。
舊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原來一直不明確,這次做出了明確規定。本條與第十八條相聯系,第十八條是針對起重機械產權轉移過程中的使用登記變更,本條則是對起重機械產權轉移給新使用單位后的要求。對于舊起重機械,新的使用單位對該起重機械原來的使用狀況和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對潛在的問題也不能一下子就發現,為了規范這種潛在的安全隱患,必須明確予以規定。
1、原使用單位必須將使用登記注銷證明交新使用單位,由新使用單位持注銷證明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新使用單位無原使用登記注銷證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
2、新使用單位在舊起重機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必須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新使用單位沒有辦理新的使用登記而投入使用的,按照《條例》規定處罰。
3、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是指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的七項資料。原使用單位在變更時應將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使用單位。
4、監督檢驗指的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舊起重機械是重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應由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如果不是重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按定期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釋義】本條是對起重機械承租使用的管理要求
承租使用,是指只租用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承租人自行配備作業人員,并投入使用的行為。產權單位提供起重機械并一同提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屬于提供服務,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承租使用。
通常承租使用的起重機械主要有三種來源:一是由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自己制造的專門用于租賃的起重機械;二是使用單位閑置的起重機械;三是承辦起重機械租賃業務的專業公司或個人。
1、承租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并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違反本條第一款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起重機械承租使用的三項禁止行為:一是承租使用單位不得承租使用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二是不得承租使用無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起重機械;三是不得承租使用沒有經過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的,或者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違反本規定第二款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在起重機械承租使用過程中,因出現人身傷害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有發生。長期以來,由于責任界定不清,給事故調查處理造成麻煩,根據實際情況此次在本規定中做出了明確界定。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要求
起重機械拆卸是與起重機械安裝相對應的獨立活動,是指因工作需要(改造、重大維修、移裝、報廢等原因),將使用后的起重機械進行拆解的作業過程。
本條第一款要求進行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拆卸的起重機械相對應的安裝許可資質,比如:拆卸C級橋式起重機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質監總局頒發的C級或C級以上級別橋式起重機的安裝許可證。
本條第二款是對起重機械拆卸施工的要求。施工前,必須制訂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并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拆卸過程的安全。違反本條第二款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罰。
拆卸作業指導書(或拆卸方案)應當包括拆卸作業技術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報廢的規定
起重機械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使用價值的,目前,有的由設計單位作出報廢規定,有的由起重機械制造單位作出報廢規定,有的由設備管理部門作出報廢規定,還有的是通過檢驗由檢驗檢測單位根據檢驗結果和實際情況做出不允許運行或使用的決定等。
凡報廢的起重機械,必須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這是一個新的、明確的要求。
關于起重機械的使用年限,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規定,總局與各方面機構和專家正在研究這一問題。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全面檢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發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的措施和如何處理的規定。
起重機械在運行過程中,會因各種情況發生故障和異常情況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吊裝作業安全規范,不及時消除,可能就會引發事故。使用單位對此必須進行認真的處理,應該停止運行的必須停止運行,不能帶病運行,并且要安排進行認真的檢查,必要時安排檢驗檢測,待故障、異常現象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運行使用。
第二十八條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的報告規定
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必須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包括當地政府等)報告,嚴禁瞞報、虛報、漏報、遲報。這樣要求,一是國家有相應規定,二是及時報告,可以及時采取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吊車公司,便于及時到達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