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9點左右,福州市閩侯縣南通鎮文山大橋施工現場發生橋梁斷裂坍塌事故。施工方負責人回應,經他們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為工人操作失誤導致架橋機側翻,準備架橋的橋梁也掉下斷裂,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目前,事故現場還在進一步處置中。
視頻來源:澎湃新聞
圖片來源:極目新聞
24日,新聞記者從南通鎮政府獲悉,系施工人員操作不當致兩片邊梁掉落,沒有人員傷亡。
記者致電該閩侯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事故原因還不清楚,他們的工作人員已前往現場處置,暫時沒有人員傷亡的消息。
南通鎮政府工作人員表示,事發于上午9時許,兩名架橋工作人員持證上崗,但操作不當導致兩片邊梁掉落,沒有人員傷亡。
去年以來,發生多起大橋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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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2021年8月26日,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通報了一起事故。
2021年8月17日21時許,合肥市廬江縣同大鎮境內的在建徽州大道杭埠河大橋項目發生橋墩托架坍塌,造成4人落水,其中2人死亡、2人失聯。2名失聯人員后被陸續搜尋發現,但均無生命體征,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目前,后續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浙江金華
據悉,橋面距江面約有二三十米高,挖掘機司機不幸墜落身亡,目前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中。
大橋坍塌后網絡質疑聲一片,認為大橋沒有按照國家標準施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一位當地網友:坍塌的是蘭溪市老南門大橋,大橋分為兩部分組成,本次事故是旁邊的老橋坍塌了,老橋始建于1981年,新橋是1999年建造的,總長454.94米。
新橋竣工后老橋就只能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了,到現在二十幾年了,所以本身老橋就被定義為危橋,這次準備加固施工,所以挖機開上去橋梁結構可能承受不了。
據公開資料顯示,蘭溪市老南門大橋經鑒定為4類危橋,不具備通行條件,5月5日起采取了全封閉的限制交通措施,相關單位將進行改造提升施工。而在新橋一側,半幅單向通行機動車(1.5t以上貨運車輛、公交車、拖拉機及農用車輛限行),另半幅雙向通行非機動車及行人。也有網友猜測本次坍塌事故可能是大橋維修前沒有對老橋承載能力進行重新評估、橋面超載造成。
6月18日,負責該項目招標工作的姜先生透露,確有一名司機不幸身亡,目前施工已經停止,相關部門正在積極組織善后工作。
具體事故原因以官方調查為準。
浙江紹興
浙江省紹興市交通建設有限公司2021年5月8日通報,2021年5月8日17時48分左右,越城區靈芝街道杭甬運河上方在建的杭甬運河橋東幅系桿拱橋發生局部垮塌。無人員傷亡,原因正在調查中。
據現場視頻顯示,坍塌橋梁物均掉入河中,現場有一輛吊車被埋壓。
現場情況↓↓
央視新聞消息,據了解,杭紹臺高速紹興城區段全長約28公里,起于杭甬高速
河南洛陽
2021年4月25日凌晨1時許,因洛河水勢過大,洛陽市宜陽一在建景觀大橋坍塌,所幸無人員傷亡,目前相關單位正在組織人員積極處理。
2021年4月24日19時左右,宜陽縣靈山洛河人行景觀橋附近水域水位突然上漲,22時30分左右,水位達到最高值,比原常水位高2米左右。25日凌晨0時宜陽水文站校正實測流量為395m3/s,最大流量為436m3/s,平時流量為30m3/s。而宜陽洛河段從未出現如此大的水流量。
25日凌晨1時25分左右,靈山洛河人行景觀橋第四跨(80米)因水勢過大導致滿堂架被沖毀,造成第四跨兩根系梁坍塌,鋼構變形。
該工程為鋼結構橋梁,因上部鋼結構尚未完工,無法起到張拉作用,第四跨系梁僅依靠滿堂架支撐,水量過大導致滿堂架沖毀系梁坍塌。該險情未造成人員傷亡。
目前宜陽縣水環境公司正在組織人員積極處理。下一步將組織專家論證橋梁恢復施工方案。
2019年10月11日凌晨,無錫橋面側翻救援現場
無錫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事故的調查報告,
12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7名責任人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其中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宋某棟被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重型平板半掛車超載455%,系事故直接原因
報道顯示,2019年10月10日下午18時許,江蘇省無錫市312國道上海方向錫港路上垮橋出現橋面崩塌。因正值下班高峰期,橋底至少有3輛私家車被壓。現場視頻顯示,上垮橋系整體坍塌,一層面出現嚴重傾斜,預計坍塌長度百米左右。多名目擊者表示,坍塌路段為無錫重要交通路段,平時上下班高峰期時,該橋車輛通行量較大。
事故發生后,有關涉事運輸公司及橋體質量問題成為公眾最為關注的話題。
調查報告提到,2019年5月,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簡稱成功公司)李洋與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業務員以9.5元/噸的價格達成口頭運輸協議。10月5日,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抵達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四號碼頭,該批次貨物均為鋼帶卷,共35個規格,總計411卷,總質量6370.465噸。10月7日,成功公司開始啟運,至10月10日事故發生時,已運走33車次335卷4740余噸;尚余76卷1630噸,仍堆置于四號碼頭。事發當日,成功公司自12時33分至16時59分,從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共運出11車次,其中裝載質量最少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4.3噸,實際裝載54.32噸(5卷),超載58.4%;裝載質量最多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3.5噸,實際裝載170.96噸(15卷),超載 410.3%。
事發時,肇事車輛,前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7卷,總質量160.54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 128.545噸,超載401.7%。后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6卷,總質量160.85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31.855噸,超載455%。同時,經調查,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的部分車輛還存在非法改裝、非法營運等相關問題。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間距較近(荷載分布相對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效應遠超橋梁上部結構穩定效應,造成橋梁支座系統失效;梁體和墩柱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從而導致梁體側向滑移傾覆觸地。
調查報告還指出,成功公司安全管理嚴重缺失,長宏國際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及交通運輸部門對轄區貫徹落實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沒能及時發現并堵塞相關地區在交通安全行業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12人被采取刑事措施,17名負責人被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無錫市“10.10”312 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公安機關已對包括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司機在內的12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7名責任人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其中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宋某棟被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具體處理內容如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2人)
1.李某,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劉某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李某茂,成功公司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陶某龍,成功公司業務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焦某東,成功公司涉事車輛蘇BX8061(蘇BZ030掛)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6.王某華,成功公司涉事車輛蘇BX7191(蘇BG976掛)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傷在院治療,被依法監視居住),于11月6日收押。
7.吳某元,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8.唐某軍,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9.張某峰,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理貨員,為“10·10”事故發生當日現場理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0.陸某江,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吊機司機,為“10·10”事故發生當日現場吊裝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11.張某吾,輪胎裝卸個體從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12.董某開,肇事車輛剎車噴淋裝置的改裝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二)建議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員(1人)
丁某仁,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生產操作部經理,具體負責四號碼頭各類裝卸作業及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安全生產意識淡漠,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嚴重不力,未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對四號碼頭長期以來外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裝貨作業的行為失控漏管。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三)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人員(17人)
1. 宋某棟,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路政、運管工作;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 孟某棟,惠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臨時代管交通運輸等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 黃某君,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分管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 沈某平,江陰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 朱某林,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港口管理科科長,負責指導并監督全市港口行業管理,組織對轄區內的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
6. 周某剛,江陰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轄區“治超”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王某磊,江陰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水上一中隊中隊長,負責對轄區沿江港口企業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 寇某軍,江陰市公安交警大隊城西中隊副中隊長,分管轄區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9. 王某亞,惠山區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 陸某興,惠山區公路管理處處長,負責惠山區公路管理處全面工作,負責“治超”辦日常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 袁某峰,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貨運科。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 徐某濤,惠山區運輸管理處證照管理科科長,負責轄區道路貨物運輸(危貨除外)企業的許可,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審、變更。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 閔某亮,惠山區交通運輸局錢橋交通運輸綜合管理所所長,錢橋街道綜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負責錢橋交通運輸綜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 鄧某莉,惠山區錢橋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轄區“三產”服務業、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5. 劉某勇,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一中隊車管民警,具體負責轄區車輛和駕駛員源頭管理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 陸某華,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四中隊民警,負責轄區路段路面勤務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 馬某明,自2018年12月起任錫山區公路管理處處長,負責錫山區公路管理處全面工作,負責“治超”辦日常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