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場運維安全管理,在南通如東海事處的牽頭起草和積極推動下,近日,如東縣人民政府發布了《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暫行)》。該規定共分為7章45條,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部縣域有關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的綜合性管理規定,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將為全國風電運維安全管理提供如東模式。
離岸遙遠的海上風電,如何破除“安全瓶頸”?
在“雙碳”目標與新型電力系統構建的雙重背景下,風電產業駛入倍速發展快車道。如今,作為“亞洲第一大風電場”,如東沿海已建成20座風電場、1470臺風機,總裝機規模583.4萬千瓦,預計年上網電量超150億千瓦時。隨著海上風電的發展,海上風電場建設到離岸更遠的地方、更深的水域。隨之而來的,是更遙遠的運維距離、更惡劣的運維條件、更嚴峻的運維挑戰,風電運維管理問題不斷出現。據統計,從事如東海上風電運維的船舶110多艘,涉及運維船舶公司近40家、鎮(區、街道)近10個。
在這種發展趨勢下,如何提升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水平,成為亟需解決的“硬骨頭”。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正是啃下“硬骨頭”的關鍵所在,從制度層面為風電運維管理提供了創新性、科學性、系統性、有效性的管理路徑,讓風電運維不再“隨機性管理”。
《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暫行)》首次從縣域的角度,為海上風電建設提供了“安全管理套餐”,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突出創新性
當前,全國尚未有關于風電運維安全的專項管理規定,此次規定的出臺有效填補了海上風電運維管理空白,起到了先行探索的效果。
突出科學性
該規定充分參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20余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特別是從涉及風電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中進行梳理,做到“章章有條理,條條有依據”。
突出系統性
該規定將涉及到風電運維的管理對象進行了系統分析,既對船員、運維人員、運維船舶、運維公司、風場業主、風機廠家、登乘碼頭等多個主體進行責任規定,又對發改委、交通運輸、海事、市場監管、海警、公安等多家執法部門和相關鎮(區、街道)進行職責界定。
突出有效性
該規定從前期日常風電運維安全管理的經驗教訓總結而來,實現從“實踐—理論”的升華,可操作性強,在實際中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該規定內容主要包括安全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責任兩個層面。
安全主體責任層面
人員管理。明確了出海人員的分類及其對應出海的資格條件,包括教育、培訓、熟悉海域環境等,對出海人員需要配備的裝備也進行了明確。
船舶管理。明確了運維船舶應持有的證書、配備的設備設施、日常管理要求、出海限制性條件,以及運維船舶不得從事的作業行為、不能從事風電運維的船舶類型等。
公司管理。明確了基本條件,要求實行公司化管理,同時明確了信息化建設、日常自查檢查、船員培訓投入等方面的職責。
綜合管理。明確了風電業主單位的統一管理,運維船舶實行“定船、定人、定點、定線”要求,以及風機廠家運維單位、登乘碼頭單位的職責和管理要求。同時,對運維船舶應急防風、險情處置等工作進行了明確。
安全監管責任層面
職責清晰。明晰了有關部門(發改委、交通運輸、海事、市場監管、海警、公安)的職責,以及相關鎮(區、街道)的職責。
聯動執法。明確了日常工作由縣海上安全聯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施,有關部門和相關鎮(區、街道)按照職責開展檢查和聯合執法,對不合規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并納入信用管理。
接下來,南通海事局將按照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職責,積極配合屬地政府,充分發揮海上風電發展黨建聯盟作用,扎實做好海上風電運維管理工作,為海上風電產業健康快速高質量發展貢獻海事力量!
論文征集 | 第九屆中國風電后市場交流合作大會
特別關注 |《中國風力發電機組選型手冊》(2021版)正式出版